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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长期停工后施工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工程款-谷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谷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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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25民初85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5年9月20日,湖北海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泰州某龙有限公司驻谷城工程处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工程处承建该公司位于谷城县红日大道的办公楼,工程实行每平方米880元包干价,工期180天。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开工至三层施工结束,发包方应支付工程总造价25%;主体施工结束后再付25%。2015年11月19日工程开工,2016年3月10日发包方仅支付50万元工程款,2016年4月3日工程因发包方原因停工,此后再未复工,形成烂尾楼。
经法院委托鉴定,工程处已完成的工程造价为381万余元。法院认定:双方合同于2024年5月26日解除;发包方需支付剩余工程款331万余元及利息(自2024年2月29日起按LPR计算);另支付违约金16万余元;工程处对工程折价或拍卖款在工程款本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工程处主张的停窝工损失30万余元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核心教训:工程烂尾后不及时"止损",损失可能越拖越大
本案看似是发包方经营不善导致烂尾,实则暴露了施工企业两大致命疏忽:一是停工8年后才起诉,二是主张停窝工损失却拿不出有效证据。这给所有施工企业敲响警钟:

1. 工程一旦停工,30天内必须完成三件事

2. 停窝工损失索赔的"证据生死线"

法院支持停窝工损失必须同时满足:
真实发生的费用:像看场人员工资,必须提供停工期间的考勤表+银行转账记录(本案只提供2018年的手写工资单被驳回);
合理必要的支出:脚手架租赁费、塔吊月租属于合理损失,但本案主张的"脚手架搭拆费7.6万元"被认定为重复计算(合同已含施工费用);
及时止损的证明:停工后3个月内必须撤出设备人员,否则扩大的损失自己担。本案工程处2016年停工却到2018年才发工资,法院认为未尽减损义务。

3. 牢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两个雷区"

企业行动清单(停工后立即执行)

步骤 正确做法 本案错误示范
证据固定 停工当天做视频公证,记录设备型号数量 仅提供2018年手写工资单
催告程序 邮寄《履约催告函》并短信提醒 8年后才起诉
损失计算 按日统计设备租赁费、看场人工费 混淆"塔吊拆除费"与"租赁费"
权利行使 15日内发《已完工程结算函》 未及时启动结算

最后提醒:建设工程最怕"拖"字诀。本案工程处本可在停工后2年内起诉(当时发包方可能还有偿付能力),却因心存侥幸拖到对方跑路,最终30万停窝工损失因证据不足打水漂。建议企业建立"停工应急机制":工程停滞超15日,法务必须介入启动法律程序,否则损失可能永远无法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