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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房屋需全额支付租金并面临解约风险-谷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谷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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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625民初72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9年10月29日,任某与谷城县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任某将位于谷城县某国际酒店公寓11楼12号(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交给谷城县某商业公司经营,合作期限10年,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协议明确:谷城县某商业公司需每月支付任某1700元租金(2009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另以40800元抵作房款(覆盖2017年11月26日至2019年10月29日)。协议期内,谷城县某商业公司未足额支付租金,拖欠任某18个月租金(合计30600元)。租赁期满后,谷城县某商业公司既未续签合同,也未退还房屋,而是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至2023年2月,且未再支付任何租金。

法院判决:

  1. 任某与谷城县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4月11日解除;
  2. 谷城县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需向任某支付拖欠租金98600元(含合同期内18个月欠租30600元 + 合同到期后40个月占用费68000元)。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合同到期后,如果企业继续使用别人的房子却不谈新条件,法律会默认你还在按原合同租,不仅要补交所有“占用费”,还可能被房东随时解约。谷城县某商业公司就是吃了这个亏——合同2019年到期后,他们既不退房也不续签,一拖就是三年多,结果法院判他们多赔了6.8万元“占用费”,还丢了长期合作机会。

对企业来说,这案例暴露了三大“隐形炸弹”,稍不注意就会引爆:

  1. “自动续租”陷阱
    很多人以为合同到期就两清了,但法律(《合同法》第236条)规定:如果房东没反对,你继续用房子,就等于按原合同“无限期续租”。本案中,谷城县某商业公司占着房子不吭声,法院直接认定他们形成“不定期租赁”,必须按1700元/月老标准付钱。企业教训:合同到期前30天,必须主动联系房东——要么签新合同明确条款,要么正式退房交接。千万别“赖着不走”还指望房东忍气吞声!

  2. 拖欠租金=自找麻烦
    谷城县某商业公司前期就欠了18个月房租,到期后又拖三年,这给了房东“正当理由”直接解约(《合同法》第227条)。法院支持任某立刻解约,公司连缓冲期都没捞到。企业教训:租金拖欠超过1个月,务必书面说明原因并协商补救方案。哪怕暂时没钱,也要和房东签个《还款计划》,避免被认定“恶意违约”。

  3. “烂摊子”甩锅无效
    开庭时,谷城县某商业公司辩称“房子被法院查封”“老板坐牢导致公司瘫痪”,想把责任推给第三方。但法院根本不买账——企业自己的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房东。既然签了合同,就得对房屋负责到底。企业教训:签长期租赁合同时,务必在条款里写清“不可抗力”情形(如查封、破产),并约定“出现风险时双方如何止损”。别等出事才哭诉“我也没办法”。

总结一句:合同不是签完就扔抽屉的废纸!企业必须建立“合同到期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