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请求无时效限制-和县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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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皖0523民初103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陈某于2014年8月入职中保某杰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工作,由该公司派遣到和县乌江中学做保安。中保某杰公司于2021年11月为陈某缴纳了社会保险。陈某曾向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补缴社保,但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陈某与中保某杰公司自2014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陈某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提示:确认劳动关系没有“过期作废”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一个常见误区:“员工离职多年后,就不用再管劳动关系问题了”。法院明确指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适用仲裁时效!也就是说,即使员工离开公司10年、20年,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仍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
为什么企业容易“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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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以为“时间久了就没事”
很多企业认为,员工离职超过1年(仲裁时效),就再也不能主张权利。但本案中,法院强调:确认劳动关系是“确认之诉”(类似问“我们是不是雇佣关系”),不是“要钱要物”的请求,因此没有时间限制。企业不能以“太久远”为由逃避责任。
风险点:员工可能多年后突然出现,要求确认历史劳动关系,进而引发社保补缴、工伤赔偿等连锁问题。 -
误区二:证据保管“随用随丢”
本案中,中保某杰公司辩称陈某曾在其他公司工作,但拿不出完整记录。而陈某提供了工资流水、学校证明、上岗证等证据,法院直接采信。
风险点:企业若未长期保存员工入职登记表、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一旦发生争议,将因“举证不能”败诉。 -
误区三:社保问题“拖到离职再解决”
陈某要求补缴2014-2021年的社保,但法院未支持——因为社保补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找社保部门处理,法院不管。
风险点:企业以为“法院不受理=问题消失”,实际上员工仍可向社保局投诉,企业可能面临滞纳金、罚款,甚至被列入失信名单。
企业防范指南:3招守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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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终身制”
- 员工离职后,入职材料、合同、工资记录至少保存30年(参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实操建议:用电子系统归档,标注“关键证据”,避免纸质文件遗失。别以为“小岗位不用管”,保安、保洁等基础岗位最容易因证据缺失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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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当天清”
- 员工入职当月必须办社保,拒绝“自愿放弃社保”承诺!即使员工签字同意,企业仍需补缴(本案中公司就因早期未缴社保埋下隐患)。
- 实操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双方不得约定免除”,避免被员工“反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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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手续“闭环管理”
- 员工离职时,签署《离职确认书》,写明“双方无未结清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争议”。
- 实操注意:若员工拒绝签字,通过邮件/短信书面告知,并保留送达记录。别让“口头说清”变成日后隐患。
关键提醒:劳动关系确认没有“安全期”!企业常因“小事”疏忽,导致多年后付出更大代价。与其事后补救,不如把证据管好、社保缴清——合规不是成本,而是企业最稳的“避险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