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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不协助办证需支付违约金-含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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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522民初120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4年11月14日,黄某、李某与含山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黄某、李某购买含山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含山县房屋。合同约定: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13.84平方米,单价2280元/平方米,总价款259555元;出卖人承诺交房之日完成供水、供电、道路、排水工程;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黄某、李某至2015年2月3日陆续交房款累计259557元、2015年2月13日交纳住房专项维修基金2563元、2015年2月13日交纳购房契税5191.10元。黄某、李某所购房屋于2015年2月3日在房产登记部门备案。但备案后含山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于下落不明状态,导致黄某、李某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含山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协助黄某、李某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596元,但驳回了要求退还购房款4284.12元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上了一堂生动的"诚信经营"课。简单来说:签了合同就得守约,特别是办房产证这种关键义务,拖不得、躲不得!

含山某成公司的问题出在哪儿?明明房子卖出去了,钱也收了,税费也收了(购房者已经交纳了所有应缴费用),却在最关键的时候"玩失踪",导致购房者买了房却拿不到房产证。房产证对老百姓来说意味着什么?是房子的"身份证",没有它,房子不能卖、不能抵押、甚至孩子上学都可能受影响。法院判决开发商不仅要配合办证,还得额外赔钱,这就是不守约的代价。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子暴露了三个致命风险点:

  1. "办证义务"不是可有可无的附加项
    很多开发商觉得"房子交了,钱收了,任务就完成了",这是大错特错!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的"交房后20天内提交办证资料",这就是铁律。别以为拖一拖没事,本案中违约金虽然只有房价的1%,看着不多(2596元),但想想看:如果一个楼盘100户都起诉,那就是25万多的赔偿,更别说还有诉讼费、公告费这些额外成本。更严重的是,公司信誉扫地,以后谁还敢买你的房子?

  2. "下落不明"不等于"责任消失"
    含山某成公司可能以为"跑路"就能躲过责任,结果呢?法院直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该赔的一分不少。现在工商、税务、法院系统都是联网的,公司账户能被冻结,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甚至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想靠"消失"逃避责任?现代法治社会根本行不通!

  3. 退款主张败诉的教训:证据意识薄弱
    黄某、李某要求退还面积差价4284.12元的诉求为什么被驳回?不是钱不该退,而是他们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不符。这提醒我们:企业日常经营中一定要做好"证据管理"。比如:

    • 每笔退款都要有书面确认(像本案中虽有口头承诺,但证据不充分)
    • 重要沟通尽量用书面形式
    • 财务凭证、合同附件要完整归档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建立"办证倒计时"机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自动提醒,交房后第15天就启动办证流程,留足5天缓冲期,绝不能卡着20天的最后期限。

设立"售后专岗":哪怕公司经营困难,也要指定专人负责办证、开票等后续服务,避免因"无人对接"引发群体纠纷。

推行"证据留痕"文化:要求员工养成习惯——重要事项必留书面记录,微信沟通重要内容后补发书面确认,财务退款必须双方签字。

特别提醒:最近不少房企资金紧张,但越是困难时期越要守住底线。本案中含山某成公司如果主动联系购房者说明情况、制定补救方案,可能只需支付少量违约金就能和解,何至于走到"公告送达""缺席判决"这步?企业经营如行车,再难也要把好方向盘,切莫因小失大!

(注:本文案例信息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企业名称及自然人姓名已按规范作匿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