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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包单位必须对分包欠薪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肥西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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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682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12日,经安徽省某有限公司公开招标程序,某甲公司中标安徽省芜湖市水稻育种创新项目(场区道路及晒场、场区给排水、场区消防泵房消防水池)施工招标(二次)施工项目。根据中标结果,2021年11月18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上述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施工。后某甲公司将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某丙公司,某丙公司安排余某甲等在施工项目从事瓦工工作。2023年8月6日,余某乙及某丙公司对余某甲、余某丙、周某、余元如、程某的劳务费进行了结算并签字确认,结算费用296390元,且备注“以(已)付14万元,下欠156390元”。2025年2月24日,余某丙、周某、余元如、程某共同签署《债权转让通知》,将欠薪债权全部转让给余某甲。
另查明:某丙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劳务分包等业务,余某乙系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为唯一股东。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均认可双方系劳务分包关系。某乙公司已向某甲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5718500元。

法院判决结果:某丙公司需支付余某甲劳务费156390元及利息;余某乙作为某丙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甲公司作为施工总包单位,对劳务费156390元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清偿后可向某丙公司追偿);驳回余某甲对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施工总包单位如果没管好分包方的工资发放,即使自己已付清工程款,也得先替农民工垫付欠薪! 法院的依据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拖欠工资时,总包单位必须“先行清偿”,之后才能找分包方追回钱。在本案中,某甲公司作为总包方,因未有效监督某丙公司(分包方)支付工资,最终被判决“先掏钱、再追偿”,白白承担了风险。

为什么企业要警惕这个风险?
很多总包企业觉得:“工程款我早结清了,农民工工资关我什么事?”但法律明确规定,总包单位对分包方的工资支付负有“监督责任”。就像本案,某甲公司辩称“已履行监管义务”,但拿不出证据证明其核查过某丙公司的工资发放情况,结果法院直接判其“先行清偿”。更麻烦的是,余某乙作为某丙公司唯一股东,因财产混同(公司钱和自己钱分不清)被连带追责——这提醒老板们:一人公司风险极高,必须账目清晰!

企业如何防范?三招轻松避坑

  1. 工资发放必须“看得见、管得住”
    别再简单把工程款打给分包方就撒手不管!总包单位要主动要求分包方通过银行专户直接发放工资到农民工个人账户(比如要求提供工资流水记录),并在合同中明确:“工资未付清前,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工资”。本案中某甲公司若在付款时核对过某丙公司的工资表,就能避免欠薪问题。

  2. 一人公司股东要“划清界限”
    如果像余某乙这样当一人公司的老板,务必做到: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绝对分开,每一笔钱进进出出都要留凭证(如银行流水、财务报表)。否则一旦公司欠债,个人存款、房产都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余某乙的连带责任就是血淋淋的教训。

  3. 总包单位别当“甩手掌柜”
    定期检查分包方的工资支付记录(至少每月一次),保留书面材料。如果发现分包方拖欠工资苗头,立即暂停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记住:法律给总包单位“先行清偿”设了“防火墙”,但前提是企业自己先筑牢了防线!

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是小事,2025年新修订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罚则更严。企业主们:管好“钱袋子”,就是管好“命根子”。多花10分钟监督工资发放,远比事后打官司省心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