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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方必须赔偿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后可行使代位求偿权-肥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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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0)皖0123民初13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29日19时12分许,被告汪某驾驶车牌号为皖K×××轻型货车,沿锦绣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寨南路与锦绣大道交口处倒车时,与纪某珠驾驶车牌号为皖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肥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第3401234****1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汪某负全部责任,纪某珠无责任。张某系皖A×××小型轿车车主,事故后,被告汪某未赔偿张某的车辆损失。后张某依据其与中国某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其名下皖A×××小型轿车投保的保险合同,向中国某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请求理赔,中国某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向其赔付了33800元,张某于2019年11月8日向中国某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确认张某已收到赔偿金额33800元,并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的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中国某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并授权中国某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张某的名义或中国某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名义向责任方汪某追偿。

法院判决:汪某需向中国某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3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2.5元。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个人交通事故纠纷,但对企业来说却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这是个人开车的事,跟公司没关系",但实际情况可能恰恰相反。

为什么这个案例对企业很重要?

想象一下:您公司的员工开着公司车辆外出办事,不小心撞了别人的车,被认定为全责。如果对方车主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而他的保险公司赔付后,就会像本案中的中国某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一样,直接向您公司追偿损失。这不是理论上的可能,而是司法实践中每天都在发生的真实情况。

企业常见误区:

  1. "保险公司会赔,不用我管":错了!如果事故是您公司员工造成的,即使对方有保险,对方的保险公司赔付后也会向您公司追偿。就像本案中,中国某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赔付后,直接把汪某告上法庭,法院也支持了他们的诉求。

  2. "员工自己开车出事,公司不用负责":大错特错!如果员工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事故,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您公司可能面临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赔偿。

  3. "反正有交强险,够赔了":交强险赔偿限额很低(财产损失最高2000元),而现实中车辆维修费用往往远超这个数字。本案中赔偿了33800元,远超交强险限额,超出部分需要责任人自己承担或通过商业险覆盖。

企业应该如何防范?

  1. 严格车辆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公司车辆使用登记制度,明确谁可以开车、去哪里、做什么。每次出车前检查驾驶员状态,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

  2. 足额购买商业保险:除了法定交强险外,务必为公司车辆购买足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建议保额不低于100万元,大中城市建议200万元以上,这样即使发生较大事故也能由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3. 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定期组织交通安全培训,让员工明白安全驾驶不仅关系个人,更关系公司财产安全。可将安全驾驶纳入员工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4. 事故发生后正确处理:一旦发生事故,不要让员工自行与对方"私了"。应立即通知公司,并由公司统一处理。保留好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证据,及时联系保险公司。

  5. 明确责任归属:在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因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员工需承担相应责任,但这一条款不能免除公司对外的赔偿责任。

记住:在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书就是"法律判决书"。一旦被认定为全责,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是"冤大头",他们赔付后一定会向责任方追偿。企业作为管理者,必须未雨绸缪,做好风险防范,避免因一起交通事故让企业陷入财务困境。

交通安全无小事,企业责任重于山。从规范管理做起,才能真正防范这类看似"偶然"实则"必然"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