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必须严格按约定账户操作,随意支付第三方款项难获法律认可-巢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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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81民初930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1月13日,巢湖市凤凰山街道某明社区(甲方)与江西某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安徽省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巢湖市凤凰山街道某明社区综合楼幕墙工程交由江西某宇公司施工,开工日期自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31日竣工验收。价款支付与结算约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预付款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0%,审计结束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无息)。合同签订后,江西某宇公司组织施工。2016年3月7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2月25日,案涉工程经工程造价审核确定审定价为333199.68元。2017年1月24日江西某宇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合肥某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收款账户。后被告支付250000元工程款至合肥某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另2016年2月12日支付60000元至陈某宏账户。江西某宇公司2020年6月12日变更名称为中海某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被告巢湖市凤凰山街道某明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海某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3199.6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一个企业日常经营中极易忽视的重大法律风险——工程款支付不规范带来的资金损失。被告明明声称已支付31万元工程款,但法院只认定了25万元,原因就在于那笔付给"陈某宏"的6万元。为什么这笔钱不被认可?因为原告(原江西某宇公司)已经明确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指定了合肥某麟公司为唯一收款账户,而被告无法证明陈某宏与工程有任何关联。
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会想:"我钱都付出去了,怎么可能不算数?"但法律上不是这样认定的。法院判决的核心逻辑是:钱付给谁,必须按合同约定或明确授权来,不能想当然。本案中被告犯了三个致命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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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书面授权:当原告明确指定合肥某麟公司为收款方后,任何支付到其他账户的钱都可能不被认可。就像你委托朋友代收货款,却把钱转给陌生人,对方不认账时法院当然支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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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意识薄弱:被告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陈某宏是原告的员工、代理人或与工程有关联。如果是支付给项目经理,至少要有委托书;如果是材料供应商,应该有三方协议。但被告什么都没有,纯靠"我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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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流程混乱:2016年2月就支付了6万元给陈某宏,却等到2021年打官司时才想起来主张,既没有及时让对方确认,也没有保留付款凭证的关联证据。
给企业的三点实操建议:
第一招:付款前"三问三查"
- 问:合同约定收款账户是谁?查合同条款
- 问:对方是否发过变更收款账户的书面通知?查往来函件
- 问:这个账户/个人与工程有何关联?查授权书、劳动合同等证明
(特别提醒:农民工工资专户等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政策执行,不得混同)
第二招:建立"付款留痕"双保险机制
- 书面确认:每次付款后要求对方出具《收款确认函》,注明款项用途
- 证据闭环:保存"付款申请-审批单-银行回单-收款确认"完整链条
(案例中如果被告有陈某宏签字的收条,并注明"代江西某宇公司收取工程款",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第三招:警惕"熟人付款"陷阱
很多工程纠纷源于"给项目经理个人卡转账"。记住:公司对公账户是"安全港",个人账户是"风险区"。即使对方是多年合作的"老张""老李",也要坚持:
- 5万元以上必须付对公账户
- 特殊情况需对方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代收委托书
- 委托书必须明确工程名称、金额、代收人身份
最后提醒:工程款支付不是"付出去就完事",而是"付对了才算数"。本案中被告多付的6万元追不回来,只因少做了一件事——付款前打个电话给对方财务确认"这个账户是不是你们指定的?"。一个小动作,避免六万损失。企业负责人不妨现在就检查:你们的付款审批表上,是否有"已核实收款账户"的确认栏?财务人员是否清楚什么情况下必须要求补充授权文件?把风险防控做在付款前,远比事后打官司更省钱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