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外包不能规避劳动关系责任-天门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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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8)鄂9006民初35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魏某2016年6月起在湖北天门某食品有限公司车间上班,从事屠宰工作,平均每月工资4000元。2017年5月29日凌晨4时许,魏某在屠宰车间工作时受伤,在天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14736.23元。2017年6月23日,魏某向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20日,被认定为工伤;9月4日,魏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魏某出院休养1个月后继续上班,工作至2017年11月离开。2017年11月19日,因对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魏某向天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湖北天门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公司主张:多年前已将生猪屠宰业务承包给熊某平(系公司屠宰车间负责人),并签订了《生猪屠宰加工对外劳务承包合同》,认为魏某是熊某平聘用的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还辩称,魏某的工伤认定材料系伤后补办,公司对魏某的日常工作安排和工资发放均无关联。
法院查明:双方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该合同有双方签字或盖章;公司未给魏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熊某平是公司屠宰车间负责人。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湖北天门某食品有限公司与魏某之间于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魏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4639.63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企业不能简单地通过"业务外包"协议来逃避对员工的法律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只要把某项业务"包出去",让部门负责人或"承包人"去招人干活,自己就不用承担用工责任了。但在这个案例中,法院为什么没有采信公司的说法呢?
关键原因有三点:
第一,"外包"不等于真外包。 本案中,虽然公司声称把屠宰业务"外包"给了熊某平,但熊某平本身就是公司的屠宰车间负责人,这更像是公司内部的工作安排,而非真正的业务外包。真正的业务外包应该是将业务交给独立的第三方公司,而不是公司自己的管理人员。法院看到双方签有《劳动用工合同》,就认定魏某是公司直接雇佣的员工。
第二,工伤保险不能省。 公司没有给魏某缴纳工伤保险,结果工伤发生后,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全部由公司自己掏腰包,赔了8万多元。如果当初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公司可能只需要承担一小部分费用。
第三,内部协议对外无效。 公司和熊某平之间的"承包合同"只在他们内部有效,对魏某这个普通员工没有约束力。员工只认谁给他发工资、谁安排工作,不会管公司内部是怎么分工的。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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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内部管理当外包:如果业务还是由公司自己的管理人员负责,员工还是在公司场所工作、接受公司管理,那就还是劳动关系。真要外包,必须交给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公司,保留好合同和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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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必须交:无论员工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不要抱侥幸心理,一次工伤事故的赔偿可能比几年的保险费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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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要规范:如果确实需要外包,要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责任划分,避免使用"承包""承揽"等模糊表述。同时,要核实外包公司是否给其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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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要留痕:如果是外包业务,公司不应直接管理外包人员,不要直接给外包人员安排工作、发放工资。保留好与外包公司的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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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后别"补材料":本案中公司提到工伤认定材料是"伤后补办",这在法律上非常不利。所有用工手续都应在员工入职时就办理齐全,临时抱佛脚反而会加重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觉得"签个外包合同就能省事省钱",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这种"省事"可能带来更大的麻烦。依法规范用工,表面上看多花点小钱,实际上是为企业筑起一道法律防护墙。当意外发生时,这道墙能帮你避免数十倍的经济损失,也能保护企业正常经营不受影响。
记住:真正的风险防范不是找捷径,而是走正道。规范用工管理,依法缴纳社保,看似多了一道手续,实则是企业最经济、最安全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