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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及时清算吊销企业将个人承担公司债务 - 天长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天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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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1181民初347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江苏某有限公司与天长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判决:天长某公司需向江苏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5万余元、价格补偿金5.9万余元、律师代理费7.6万元,并自2012年2月12日起按货款金额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江苏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天长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5年3月,该笔债务本息及费用累计已超500万元(含后续产生的逾期利息)。

2023年4月16日,天长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股东邵某(持股50%)、李某(持股45%)始终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江苏某有限公司遂起诉要求邵某、李某对天长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邵某、李某需对天长某公司在原判决中对江苏某有限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已扣除部分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共计3万余元。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法律风险:吊销不清算=股东个人"背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公司被吊销后,股东当"甩手掌柜"不管不问,结果自己要替公司还债!

很多老板以为:公司被吊销就等于"彻底消失",可以一了百了。但法律恰恰相反——吊销只是停止经营资格,公司法律主体依然存在。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必须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把公司资产、债务、账目等彻底理清楚。如果股东拖延或拒绝清算(比如本案中邵某、李某对天长某公司不管不问),导致公司账册丢失、财产下落不明,法院就会认定"公司无法清算"。

为什么无法清算要股东个人还债?
法律逻辑很直接:
1️⃣ 股东是公司"监护人":公司就像股东的孩子,吊销后股东有法定义务"善后";
2️⃣ 不作为=放任损害:股东不启动清算,债权人(如本案中的江苏某有限公司)根本无法查清公司还有没有钱、账目是否完整;
3️⃣ 后果由怠慢者承担:法律推定——既然股东能提供账册却拒不提供,就视为公司财产已灭失,股东必须用个人财产对债务"兜底"。

企业如何避免踩雷?记住三步走

  1. 盯紧"吊销"红线

    • 收到吊销通知后,立即停用公章、封存财务账册
    • 15天内必须行动:要么自行成立清算组(股东或专业会计),要么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别等债权人起诉!)。
  2. 保留"已尽力"证据

    • 若公司确实无财产,需书面说明并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 若账册因意外灭失(如火灾),保留报警记录、现场照片等——空口辩解毫无用处
  3. 别心存侥幸

    • 即使公司欠债多年未执行,只要未注销,10年、20年后债权人仍可追索(本案债务从2012年滚到2025年就是教训);
    • 小股东也跑不掉:李某仅持股45%,同样被判全额担责——法律不看持股比例,只看是否履行清算义务。

一句话总结:公司吊销不是终点,而是股东责任的起点。 放任不管看似省事,实则埋下"个人财产被强制执行"的炸弹。尤其当公司存在债务时,及时清算既是法律义务,更是保护股东"钱袋子"的最有效手段。与其事后被动背债,不如早一步规范收尾——这省下的可能是百万真金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