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未设警示标志致人受伤,施工方需承担主要责任 - 和县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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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1)皖05民终38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0年3月7日19时10分许,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途径濮集社区至濮集中学路段时,碰撞到未完成施工路段的突出窨井盖,致其摔倒受伤。随后刘某被送至和县人民医院、含山县中医院进行治疗。次日早上8时15分许,其亲属报警,交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出具事故证明,证明刘某在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该路段南延建设工程由安徽和县某政工程公司承建。一审法院依刘某申请,依法委托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对刘某伤情、“三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膝关节损伤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左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自伤后至鉴定前一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后续治疗费9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安徽和县某政工程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96195.2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很简单:施工队修路时,井盖高出路面没处理好,又没放警示牌,结果路人骑车撞上摔伤,施工方赔了近10万元。表面看是“路人不小心”,但法院为啥让施工方背大头?核心就一点:施工方没尽到“看得见、挡得住”的安全义务。哪怕路还没正式通车,只要有人可能经过,施工方就得负责。
对企业最直接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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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隐患”可能赔大钱
案例中,井盖只突出一点点,施工方觉得“不严重”,没设警示牌。但法律明确规定:施工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比如夜间反光牌、围栏),并采取安全措施(比如用围挡完全隔离)。法院认为,施工方不能以“路未交付”“人不该来”当借口——只要现场有隐患,就得管到底。企业常犯的错是“凭感觉”设防护:只在路口放个牌,但坑洞、井盖等具体位置没标记。结果出事时,一句“我放了总警示牌”根本不管用! -
别指望“路人全责”脱身
法院承认刘某也有错(明知施工路段还骑车,没注意安全),所以让他自己担40%损失。但施工方责任更大——法律把“证明自己尽责”的担子压在施工方身上。企业如果拿不出照片、巡查记录等证据,证明“每个隐患点都有防护”,基本必赔。案例中,施工方辩称“贴过封闭通告”,但法院发现通告过期了,现场也没实际围挡,直接不认可。
企业自保三招(简单好操作):
- “每一步”都要有标记:开挖的坑、突出的井盖、临时堆放的建材……每个具体风险点,必须单独设警示牌+围栏,别只在路口挂个大牌子。夜间施工?加装反光条或警示灯。
- 每天拍照留证:安排专人巡查工地,用手机拍下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带时间水印),存在公司云盘。万一出事,这些就是“我没偷懒”的铁证。
- 封闭≠万事大吉:贴了“道路封闭”通告?必须配合物理隔离(比如铁皮围挡+上锁)。通告要写清起止时间,过期立刻更新,别让“死条款”变成甩锅理由。
最后划重点:
安全投入不是成本,是“护身符”。省几百元警示牌的钱,可能赔出十几万;但花小钱做好防护,既能救人一命,更能护住企业钱袋子。施工无小事,防护不到位,法律必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