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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运输合同致巨额欠款难追回-凤阳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凤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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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1民终48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6月6日,承包方安徽东方某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包方安徽亿豪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徽东方某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博世花园1-37#工程。焦某实际施工部分土方工程,并将渣土运输业务交由凤阳某达运输有限公司承运,运输始点为博世花园,卸土点为刘府、门台、武店、府城等指定地点,双方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2019年3月至4月,凤阳某达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承运,每次运输时由焦某或其安排的王某(乳名毛蛋)、某出具出门运输凭条,凭条载明运输始点(均为博世花园)和终点、车数等。焦某、王某、某在每张凭条上签名并注明日期,驾驶员将渣土运至指定卸点。凤阳某达运输有限公司与驾驶员结算时,开具结算单注明日期、车牌号、公里数、车次、起点、终点、单价、金额等内容。结算单按“90元∕车,每公里增加10元”计算,共形成32份结算单。焦某分三笔支付25万元运费。后因欠款问题,凤阳某达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明都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显示运输渣土4104车,运费总额648970元,扣除已付25万元,尚欠398970元。凤阳某达运输有限公司为此支付审计费0.5万元,并于2019年11月4日起诉追讨。

法院判决:焦某需支付凤阳某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费398970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审计费0.5万元;二审驳回焦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本案核心在于:口头运输合同缺乏书面约定,导致运费计算、责任主体争议不断,最终让企业承担巨额损失。焦某辩称“每车100元”且否认他人签字单据,但因未签合同、凭证管理混乱,法院依据运输连贯性、签字交叉性等推定其为责任主体,并采纳审计报告认定欠款。这暴露了企业常见的三大风险:

  1. 口头约定风险:焦某与凤阳某达仅靠口头谈价,一方主张“100元/车”,一方坚持“90元起步+10元/公里”,无书面依据导致扯皮。
  2. 凭证管理漏洞:王某、某等员工签字的运输单被焦某否认,但因企业未明确授权范围,法院直接认定为职务行为,由焦某担责——若企业是运输方(如本案凤阳某达),可能收不到钱;若是托运方(如焦某),可能被多算费用。
  3. 结算证据不足:焦某预付25万元后,因无双方确认的结算单,无法证明“已超额付款”,反被审计报告“坐实”欠款。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一句话总结:运输业务不签合同、不留凭证,等于给对方“埋雷”。企业别为省小钱吃大亏——花半小时签份合同,能省下几十万诉讼费和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