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单位应赔偿,但刑事谅解金须个人承担-肥东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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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0)皖0122民初103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1月15日,因雪灾导致肥东某电公司白龙供电所管辖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谢某驾驶公司车辆前往施工现场。当日14时13分许,行驶途中与受害人朱金平(男,1950年9月9日出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谢某受伤、朱金平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周仕玲受伤。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他人协调,2018年2月4日谢某与死者朱金平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谢某赔偿1260000元并支付了该款项。死者亲属向谢某出具收条及谅解书。后谢某向肥东某电公司追偿此笔款项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肥东某电公司需支付谢某垫付款543,895元(仅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民事赔偿部分),但驳回谢某关于刑事谅解金和利息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替员工背黑锅”?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最容易踩的“大坑”——员工干工作时闯祸,企业该赔多少?哪些钱不该赔? 很多老板以为“员工干活出事,公司全兜底”,结果赔了不该赔的钱,还惹上官司。咱们用大白话拆解关键风险点,帮企业提前避雷:
风险点1:“职务行为”≠所有费用都让公司买单!
谢某作为供电所所长,开车去修电路是正经工作(法院认定属职务行为),所以公司要赔死者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民事部分(共54万多元)。但问题出在:谢某私下赔给家属的126万元里,包含“刑事谅解金”——这是为了争取死者家属不出庭告他“交通肇事罪”,少坐牢而多掏的钱。法院明确说:刑事谅解是员工个人“买平安”的行为,公司没义务买单!
企业该怎么做?
- ✅ 制度写清楚:在《员工手册》或安全协议里写明:“员工因工作造成事故,公司仅承担法院判决的民事赔偿;涉及刑事案件的赔偿(如谅解金、罚金等),由员工个人负责。”
- ✅ 别让员工“私了”:事故一发生,公司必须第一时间介入,统一由法务或指定部门处理赔偿,严禁员工私下承诺“我全赔”“钱公司出”。本案中,谢某声称领导口头答应“赔款公司出”,但拿不出书面证据,法院根本不认!
风险点2:领导“口头安排”是定时炸弹,白纸黑字才是护身符!
谢某上诉说:“领导让我先以个人名义赔钱,回头公司报销!” 但法院翻遍证据,只看到谢某和家属签的协议写着“一次性赔偿,不再追究甲方责任”,没半点公司盖章或书面授权。领导口头话?没用!员工自己垫钱?风险自担!
企业该怎么做?
- ✅ 紧急任务必留痕:下雪天抢修电路这种高风险任务,必须发书面通知(邮件/系统工单),写明“任务内容、时间、路线、安全要求”,让员工签字确认。别怕麻烦,截图存档比“领导一句话”管用100倍!
- ✅ 事故处理走流程:出事后,24小时内启动公司应急预案:法务联系交警队、保险公司介入;财务预支赔偿款(打到公司账户,不经过员工个人);所有协议必须公司盖章。记住:员工个人签字的“和解书”,公司可以不认账!
风险点3:“重大过失”认定要看过程,不是看事故大小!
肥东某电公司上诉说:“谢某全责,就是重大过失,该自己赔钱!” 但法院认为:雪天抢修是公司指派的任务,谢某只是“疏忽大意”(比如没注意积雪路滑),不算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公司仍要赔民事部分。划重点:员工是否“重大过失”,关键看公司有没有给足安全条件! 比如:明知暴雪天路滑,还让所长兼司机开货车跑山路?这就是公司管理漏洞!
企业该怎么做?
- ✅ 安全投入别抠门:给外勤员工配防滑链、行车记录仪、紧急呼叫设备;高风险天气暂停非紧急任务。本案中,公司让所长“兼职驾驶员”,本身就是违规(应配专职司机),法院直接认定公司管理失职。
- ✅ 定期“风险体检”:每季度检查:用车制度是否落实?员工是否超负荷工作?应急预案是否演练?别等出事才后悔——安全省下的钱,远少于事故赔的钱!
结语:老板们,规矩做事才能睡安稳觉
这个案子给所有企业提了个醒:员工干活闯祸,该担的责任跑不掉,但不该背的锅坚决不背! 关键就三点:
1️⃣ 职务行为范围要划清(什么算工作、什么算私事);
2️⃣ 事故处理必须走公司流程(拒绝员工“私了”);
3️⃣ 安全投入不能省(别让员工用命补漏洞)。
规矩看似麻烦,实则是企业最大的“护身符”。下次遇到类似情况,记得:该赔的快赔,不该赔的硬气说“不”——这才是对企业、对员工真正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