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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委托鉴定损失将承担败诉风险-林州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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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680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22日12时30分,万某驾驶豫某/豫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新乡市卫辉市G107线698某河南某材股份有限公司门前路段处,由于操作不当,与梁镜宾驾驶的豫GE/GDN9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卫辉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管理的107线公路护栏损坏、河南某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路灯的警示牌损坏,经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107814****73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2年5月27日,万某为豫某号重型货车在中国某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等险种,其中豫某号重型货车投保的车辆损失保险的限额为317200元,保险期间为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安阳某评有限公司对豫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损失数额进行鉴定,豫某号牵引车的车辆损失数额为61205元,万某为此支付鉴定费7437元。

法院判决中国某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在20日内赔偿万某车辆损失、鉴定费合计68642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保险公司申请对三元消声器进行品质鉴定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简单却重要的道理: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拒赔!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买了保险,出了事故就能顺利理赔,但实际操作中却常常遇到保险公司以"损失过高""配件有问题"等理由拖延或拒绝赔付。本案中,保险公司就是以"三元消声器品质存疑"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但因为拿不出充分证据被法院直接驳回。

核心法律观点通俗解释:

  1. 法院委托的鉴定报告就是"金标准":当保险公司和车主对损失金额有争议时,如果法院依法委托了双方都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这个报告就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能事后随便说"我不认可",必须拿出真凭实据才能推翻。

  2. 合理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中7437元鉴定费之所以判给保险公司,是因为这是确定损失必须花的钱。就像你去医院看病,检查费是看病成本的一部分,保险公司不能只想要确定损失结果,却不想承担查明损失的费用。

  3. "我认为"不等于"我有证据":保险公司说"三元消声器有问题",但拿不出维修记录、出厂证明等实质证据,法院当然不会支持。法律只认"白纸黑字"的证据,不认"我觉得""我怀疑"。

给企业的3条实用风险防范建议:

第一,出险后别急着修车,先"留证据"!
很多企业发生事故后,第一反应是赶紧修车恢复运营,结果导致关键证据灭失。正确做法是:

第二,买保险时别只看价格,重点看"怎么赔"!
不少企业为了省钱选择低价保险,结果理赔时发现各种免责条款。签约前务必做到:

第三,应对拒赔别"私了",及时走法律程序!
很多企业被保险公司拖几个月后,无奈接受打折赔付。其实:

最后提醒:保险不是"买完就完",而是"用时方知重要"。本案中万某之所以能全额获赔,关键就在于事故发生后每一步都依法留痕。企业作为投保人,既要当"精明的买家"——看清合同再签字;也要当"细心的保管员"——完整保存所有证据;更要当"果断的维权者"——遇到无理拒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毕竟在法律面前,证据比关系更可靠,程序比人情更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