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验收发现问题必须当场指出并保留证据-巩义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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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民终281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山西某有限公司与巩义市某厂(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6日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某公司订购CFX130/100型的束丝机放置线3台、CS500BE型号的束丝机3台,价格共计116649元。备注:束丝机正反都可以转。第二条约定运费负担:某公司负担运费,某厂联系物流车辆发到某公司,第四条约定某公司预付30%即34994元到某厂账户,某厂在15天内发货,发货前某公司付清设备余款81655元。第六条约定,设备保修一年,人为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第七条约定某公司自行安装,某厂在电话中给予技术指导。
某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载明"束丝机是由机罩、机架、变频控制、电机、绞线框、进线轴、锥齿变速、光杆排线、盘具液压手动上下线盘装置组成。"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某厂付清货款116,649元后,某厂于2023年7月份向某公司发货,案涉机器于2023年7月6日到某公司处,2023年8月12日,某厂的工作人员刘某甲到某公司处进行案涉机器的安装和调试,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某厂的工作人员刘某甲指出某厂交付的机器存在说明书与机器不相符,无限位保护、漏电的问题。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指着《使用说明书》,说:"液压盘具,这跟我们要的也不一样。",刘某甲回复"这个改了,这比那美。"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你不能给我们乱改啊。"刘某甲回答:"液压的不好使唤,液压的光坏,我们改成这了"。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说:"我们那就是液压的。"刘某甲说:"这你不懂。"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扶着机器说:"这个你看,连个限位都没有。"刘某甲回复:"这个掉不下去。"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说:"掉下去就坏了。"等等。
2023年8月13日,某公司通过微信告知李某某:"说明书是液压升降""这个对不上",李某某回复:"明天我给你发一个说明书",某公司回复:"你咋不发个机器"。8月14日,某公司通过微信向李某某发送"跟你协商一下设备你全给退了,来回运费,还有那个三千调试费,你全给我退回来"并向李某某发送了某公司的银行账号,李某某未回复。9月1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某公司发送了视频信息,某公司回复李某某"起诉了""等着吧"。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某厂需返还某公司货款81,654.3元(扣除30%折旧费),同时某公司需将设备退还给某厂。某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设备验收是企业的"生命线",拖延等于放弃权利
这个案子看似是设备质量问题的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一记警钟:设备验收不是走过场,而是真金白银的"钱袋子"防线。很多企业以为"设备能转就行""有问题以后再说",但本案中,某厂的惨痛教训证明——发现问题不及时提、不留下证据,等于主动把维权机会拱手让人。
为什么某厂会输得这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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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发现问题却轻描淡写:
安装调试当天,某公司明确指出"说明书与机器不符""无限位保护"等硬伤,某厂工作人员却说"这比那美""这你不懂",试图用口头解释糊弄过去。但合同白纸黑字约定的是"液压盘具",口头承诺在法律上毫无分量。 -
拖延应对等于认账:
某公司8月12日发现问题、8月14日就微信提出退货,而某厂既不处理也不书面否认,直到9月1日才发个视频敷衍。法院正是根据这些聊天记录,认定某厂默认了设备问题。 -
"保修期过期"不是挡箭牌:
某厂辩称"已过保修期",但法院指出:质量问题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而不是死守"保修期"。某公司当场提出异议,已尽到及时通知义务,保修期条款自然失效。
企业必须做到的3个"立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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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当场拍板":
设备到货别急着签收!对照合同逐项检查:功能是否匹配、说明书是否一致、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像本案中的"限位保护"缺失,当场就能肉眼识别。记住:签收单=你认可设备合格,一旦签字,后期维权难如登天。 -
证据要"秒存云端":
发现问题立刻做三件事:- 用手机拍视频(含时间水印),拍清设备问题+合同条款对比;
- 微信文字明确描述问题(避免只发语音);
- 要求对方书面确认(哪怕对方不回,你的记录也是证据)。
本案胜诉关键?就是某公司保存了调试时的对话视频和微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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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要"留痕不留情":
别碍于面子说"下次改",必须书面要求:"根据合同第X条,设备存在XX问题,我方要求7日内修复,否则将依法解除合同并索赔。"
法律只保护较真的人——你的客气,就是对方的免责金牌。
额外提醒:合同里埋的"隐形炸弹"
本案中,某厂擅自把"液压升降"改成手动,却以为"改得更好"。但合同备注写明"束丝机正反都可以转",其他功能必须严格履约。今后签合同时务必注意:
- 对关键设备功能单独列明(例如:"必须配备限位保护装置");
- 加上一句:"未经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变更设备规格";
- 保修期条款后补充:"质量问题应在验收时或合理期限内提出,不以保修期起算"。
企业经营如行船,合同是船票,验收是救生圈。别等船沉了才想起救生圈在哪——设备到手那一刻,就是你守护权益的起点。 一次认真的验收,远比事后十场官司更省钱、更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