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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银行可提前解除合同并行使抵押权-宜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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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581民初93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3月1日,古某向中国某银行宜都市支行申请购房贷款38万元,古某与向某共同填写《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并在"(共同)申请人及配偶签字"和"抵/质押人(共有人)签字"一栏签名、捺印。同日,向某填写《个人信贷业务自然人保证人情况表》,并在保证人处签名、按印。向某作为承诺人(担保人)签署《担保承诺书》:"借款人古某于2018年3月1日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8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宜都小西湖、天泽水岸4号楼1-301号房一套,本人同意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共同还款责任"。

2018年3月28日,古某、向某与某银行签署《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8万元,借款期限240月,借款人购房合同编号为18****020,购买的房产位于宜都小西湖、天泽水岸4号楼1-301号。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为每期末月的20日。合同约定由向某按连带责任保证提供保证担保,同时以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第11.4条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古某在借款人和抵押人处签名、捺印,向某在保证人和抵押人处签名、捺印。向某同时签署了《履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承诺对借款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4月4日,某银行将38万元打入古某指定的宜都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借款日期为2018年4月4日,到期日期为2038年4月3日,执行利率为5.635%,逾期利率为8.4525%。古某自2018年5月20日开始按时还款,自2022年5月8日后未按时足额还款,经银行催告后仍未足额还款。截至2023年3月20日,古某仍欠借款本金334167.20元、利息15402.86元。

2020年6月18日,双方对古某、向某名下的位于宜都市号楼单元号房屋办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号为鄂(2020)宜都市不动产证明第0**2号,抵押顺位为第一顺位抵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38万元。

另查明,古某与向某于2012年1月12日登记结婚,该贷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法院判决:1.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2023年5月12日解除;2. 古某需偿还借款本金334167.20元及截至2023年3月20日的利息15402.86元,并按年利率8.4525%支付后续利息;3. 向某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 某银行有权就债权对抵押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是个人房贷纠纷,但对企业经营中的资金借贷同样有重要警示。许多企业主在经营中也会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为企业员工提供购房贷款担保,甚至企业之间相互担保融资。一旦出现逾期还款,同样可能面临合同被解除、资产被处置的风险。

关键风险点一:合同条款理解不清导致被动违约

古某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期末月的20日为还款日",但他从2022年5月8日后就未按时足额还款。很多企业负责人在签合同时只关注贷款金额和期限,却忽略了具体的还款日期、违约条款等细节。特别要注意合同中的"提前收回借款"条款,本案中正是因为合同第11.4条明确规定了"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时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才让银行在仅逾期10个月的情况下就成功解除了长达20年的合同。

企业防范建议:签任何借款合同时,务必让财务和法务人员逐条审阅,特别是关于还款时间、违约责任、提前还款条件的条款。不要简单认为"长期贷款"就不会被提前收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完全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关键风险点二:担保手续不规范导致责任扩大

向某虽然不是主借款人,但因为签署了《担保承诺书》和《履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最终被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向某与古某是夫妻关系,但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她本人明确签署的担保文件。这提醒我们,很多企业主为配偶或亲友的贷款提供担保时,往往觉得"只是走个形式",没意识到一旦签字就要承担真实法律责任。

企业防范建议:无论是个人为企业贷款担保,还是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都必须明白"签字即负责"。担保不是走过场,而是真金白银的责任。如果必须提供担保,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并考虑设置反担保措施。特别警惕"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这类文件,它比普通担保责任更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你全额还款,而无需先向主债务人追偿。

关键风险点三:抵押登记不及时导致债权落空

本案中,虽然2018年就签订了抵押合同,但直到2020年6月才办理抵押登记。这期间如果房屋被转卖或另设抵押,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就可能受影响。现实中,很多企业做抵押贷款时,以为签了抵押合同就高枕无忧,却拖延办理登记手续,结果在债务人破产时才发现抵押权不成立,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排队受偿。

企业防范建议:对于任何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务必在放款前或放款后立即办理抵押登记。不要轻信"先放款后补登记"的说法,银行实践中都是"登记完成才放款"。企业作为贷款方时,要确保抵押登记手续完备;作为借款方时,也要及时配合办理登记,避免因登记瑕疵影响自身融资。

额外提醒: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风险

本案中古某和向某是夫妻,但向某承担责任不是因为夫妻关系,而是因为她主动签署了担保文件。现实中很多企业主误以为"夫妻一方借款就是共同债务",结果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事后配偶不认账;或者相反,以为配偶签了字就肯定是共同债务,其实法律有严格认定标准。

企业防范建议: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时,最稳妥的方式是让配偶本人签署书面确认文件,明确表示知晓并同意该债务。不要仅凭结婚证就认为配偶必然要承担责任,也不要让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合同上随意签字。

最后给企业主一个简单口诀:"借款看日期,担保要谨慎,抵押必登记,夫妻共签字"。在资金借贷这件事上,细节决定成败。看似简单的还款日延误,可能引发连锁反应;一份看似无关紧要的担保文件,可能让企业背上巨额债务。做好这四点,能避免80%以上的借贷法律风险。毕竟,企业经营如行舟,资金链就是生命线,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礁沉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