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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委托的车损评估报告在保险公司无反证情况下应被认可-枣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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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9)鄂06民终103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鄂F×××××车辆系枣阳某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车办理有道路运输证,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枣阳某支公司投有不计免赔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60400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27日零时起至2018年9月26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为枣阳某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受益人为东风汽车财务公司。驾驶员宋某成办理有从业资格证。2018年5月4日5时30分,宋某成持B1B2证驾驶鄂F×××××车辆由湖北省往陕西省西安行驶至事故地点与魏某驾驶的“太阳”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魏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枣阳某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次事故支付施救费用12000元,支付货物转运费3000元(货物转运人仅出具收条便条)。2018年5月14日,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成、魏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鄂F×××××车辆的损失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车损为57531元,枣阳某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评估费2300元,交通费250元。

法院判决结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枣阳某支公司需赔偿车辆损失57531元、鉴定评估费2300元、施救费12000元,合计71831元;驳回货物转运费3000元(因无正式发票)和交通费250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诉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保险公司上诉。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保险理赔“扯皮”
本案看似是保险公司和企业的“钱款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处理保险事故时的常见漏洞。很多老板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但真出事时却因证据不全被拒赔。这里用大白话总结关键教训,帮企业少踩坑:

1. 单方委托评估报告,保险公司不能“睁眼说瞎话”推翻
企业常误以为“保险公司不认可,我单方找的评估就没用”。但本案明确:只要企业委托的评估机构有资质(如本案中衡保险公估公司)、评估过程规范(附详细配件清单和现场照片),保险公司就不能仅以“你没通知我”为由耍赖。除非保险公司能拿出硬证据证明报告造假(比如配件价格虚高、照片是P的),否则法院会直接采信。
企业怎么做?

2. 施救费、转运费不是“给钱就行”,发票是命门
本案中,12000元施救费因有正规票据获赔,但3000元货物转运费却因只有“收条便条”被驳回。法院说得很直白:没发票=没花钱!很多企业事故后着急处理,现金支付施救费、转运费,对方随手写个条子,结果理赔时傻眼。
企业怎么做?

3. 别被“第一受益人”吓住,企业照样能直接要钱
本案保险单写明“第一受益人是东风汽车财务公司”(常见于贷款购车),但法院仍判保险公司赔给企业。原因很简单:受益人条款不能剥夺企业作为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尤其当贷款已还清,或事故损失未影响第三方权益时,企业完全有权直接理赔。
企业怎么做?

4. 鉴定费、合理施救费,法律明确由保险公司买单
企业常心疼评估费、施救费,以为“保险公司不赔就自己认”。但《保险法》白纸黑字:为确定损失花的必要费用(如评估费、正规施救费),必须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2300元评估费全获赔,就是依据这条。
企业怎么做?

最后提醒:保险不是“买完就忘”的摆设。企业要像管账本一样管好保单——定期检查保障范围、出险后48小时内报案、所有操作留痕。记住:法院只认证据,不认“我以为”。按规矩办事,才能让保险真正成为企业的“安全气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