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际施工人以个人名义采购材料,建筑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 枝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枝江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583民初111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5月13日,发包人枝江市百里洲镇人民政府与承包人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百里洲镇傅家渡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新建项目发包给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期90天,工程价款999350元。2023年7月6日,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郑某在案涉项目负责现场管理,组织人员施工并采购材料。2023年5月28日、8月19日、11月22日,郑某经人介绍到枝江某钢材加工厂购买钢材,加工厂按郑某要求将钢材送至工地,但郑某未表明是以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购买。加工厂提交的销货清单上收货人均为“郑某”,收货地址为百里洲镇某某村委会。2023年11月23日,加工厂厂长代某与郑某对账确认,工地使用钢材31.599吨,货款119886元,对账单“收货单位”处有郑某个人签字。郑某仅于2023年11月19日支付25000元,剩余94886元未付。加工厂提供的通话和微信记录显示,钢材均由郑某联系购买并经手确认,至起诉前,加工厂未向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过权利。

2023年7月,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某补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材料由郑某采购,公司收取管理费20000元。双方均认可郑某系借用公司资质承建工程。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郑某向枝江某钢材加工厂支付货款948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算),驳回加工厂对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加工厂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当项目负责人借用公司资质施工,并以个人名义采购材料时,公司是否要替他买单?答案是否定的。法院明确指出,郑某全程以个人名义谈生意、签收货单、付部分货款,甚至没告诉卖家“我是代表公司来的”,公司既没授权他买钢材,也没从这笔交易中直接获利。结果就是,公司甩掉了“背锅”责任,欠款全由郑某个人承担。

对企业来说,这起案例敲响了三记警钟:

  1. 别让“口头约定”埋雷
    郑某和加工厂只靠口头约定“货到付款”,连合同都没签。企业务必记住:任何采购行为,必须白纸黑字签合同。合同里写清楚谁是买方(是公司还是个人)、付款时间、违约责任。比如,如果公司真要采购,合同抬头必须写公司全称,盖公章,而不是让项目经理随便签个名。否则,像本案一样,供应商只认“签字的人”,公司想赖都赖不掉。

  2. 资质借用=定时炸弹,管理必须“留痕”
    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把资质借给郑某,只收2万元管理费,却差点被卷入官司。企业要注意:一旦允许他人借用资质,必须全程管控

    • 对内:在《项目管理责任书》里写死“所有采购需公司书面批准”,每次采购让项目经理提交供应商资质审核表、合同审批单,公司留底存档。
    • 对外:要求项目经理向供应商亮明身份——比如发个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清“郑某仅负责现场管理,无权代表公司签约”。千万别像本案,郑某连“我是公司的人”都没提,供应商根本不知道公司存在。
  3. 警惕“表见代理”陷阱,别让员工“代表”公司
    法院强调,如果供应商有理由相信对方是代表公司(比如用公司抬头的纸签合同、在工地挂公司招牌),公司可能被迫担责。企业要主动划清界限

    • 项目现场别乱挂公司标识,避免让供应商误以为“工地所有行为都是公司干的”。
    • 定期检查项目采购:要求项目经理每月提交采购清单,公司派人抽查收货记录。如果发现有人私刻公章、伪造合同,立刻报警止损。

总结一句:公司不是“筐”,别啥采购都往里装。管好资质、签好合同、留好证据,才能避免“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尤其建筑、工程类企业,务必把采购权限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该授权的走流程,该个人负责的别手软,这才是真省钱、真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