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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通事故索赔收入证明不实将大幅降低赔偿额-枝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枝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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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0583民初258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11日17时54分许,吴某驾驶鄂E5****轻型货车,在枝江市某街道七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民主大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民主大道由北向南的林某驾驶枝江备案号M09835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赵某发生碰撞,致林某及赵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赵某无责任。吴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财险枝江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林某住院15天,诊断为面部裂伤、肋骨骨折等,后续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赵某住院16天,行骨折内固定手术,被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两人均为个体经营者:林某在枝江市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打零工,事故前一年该公司向其转账33571元;赵某在枝江市某市场经营鲜肉批发零售。
法院认定:

  1. 林某总损失119189.39元(含医疗费13323.09元、十级伤残赔偿金80982元等);
  2. 赵某总损失187688.58元(含医疗费17335.18元、两处十级伤残赔偿金107976元等)。
    判决结果:中国某财险枝江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共赔偿两人288877.97元(已扣减垫付的1.8万元),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员工事故索赔的“收入证明”是关键雷区
本案看似普通交通事故,却暗藏企业经营中的高频法律陷阱——员工因事故索赔时,收入证明若不真实或不完整,将直接导致赔偿金额“腰斩”。法院对两名伤者的误工费计算方式截然不同,暴露出企业日常管理的致命漏洞:

  1. 打零工人员:流水即“命门”
    林某作为零工人员,法院直接采用其银行流水33571元/年计算误工费(150天×33571元÷365天=13796.3元)。企业警示:若员工工资仅通过现金支付、无银行记录,一旦发生事故,其实际收入将难以证明,法院可能按最低标准(如当地平均工资)计算赔偿。例如,若林某无转账记录,误工费可能从1.3万降至8千元以下,企业作为用工方需额外承担差额。

  2. 个体经营者:收入≠流水,成本必须扣除
    赵某经营鲜肉生意,主张按微信账单流水计算误工费,但法院明确指出:“个体工商户经营流水包含进货成本、设备折旧等,不能全视为个人收入”,最终参照批发零售业标准核减30%以上(误工期135天,按行业平均工资67326元/年计算得24901.4元)。企业警示

    • 个体户或企业主若用“总收入”代替“净收入”索赔,法院必会调减;
    • 企业若雇佣个体户合作(如临时采购、运输),未要求对方提供完税证明或成本凭证,一旦其发生事故,赔偿额将远低于预期,可能引发纠纷甚至诉讼。

企业实操建议

记住:事故赔偿不是“流水即收入”! 法院只认可“实际减少的纯收入”。企业日常管理中若忽视收入凭证的规范性,一旦发生事故,看似“省事”的现金支付或模糊流水,最终会让企业多赔钱、吃官司。定期自查工资记录和合作方资质,比事后补救更省钱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