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资金过账要留痕,否则可能被认定不当得利-枝江不当得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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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3)鄂05民终156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丙公司是荆州市普通公路养建一体化项目的承包方,丁公司是该项目的分包单位,刘某是该项目的负责人。2021年6月1日,湖北某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碎石及石粉买卖合同》;2021年9月1日,湖北某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碎石购销合同》,约定由湖北某公司向两家公司供应碎石。2020年6月18日,枝江某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山渣石买卖合同》,约定由枝江某公司向丁公司供应山渣石;2022年1月18日,枝江某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碎石购销合同》,约定枝江某公司向丙公司供应碎石。
2021年4月13日,某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某项目部、荆州市某建材经营部、枝江某公司及材料供应商召开会议,形成纪要。主要内容:某国道改扩建工程进展滞后,3家材料供应商垫付金额大,影响施工进度;某项目部应确保在2021年9月底前支付材料欠款的70%,余款在2021年年底付清。同日,某项目部召开解决枝江某公司欠款问题的会议,主要内容为:对欠款根据业主拨款情况,第一次拨款或9月30日前支付至70%;第二批款到位时或2021年年底前付清;对欠款实行财务费用补偿。
由于丁公司账户问题无法向枝江某公司直接付款,枝江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宇与项目负责人刘某协商通过湖北某公司过账;刘某宇又与湖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沟通并获得同意。刘某宇向丁公司出具了领款单,内容为:领款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领款人为刘某宇,部门为枝江某公司,领款事由为某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付枝江某公司材料款,金额为160万元,备注"此款项与某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付湖北某公司碎石款无关"。刘某签注"情况属实"。2022年1月11日,某集团以湖北某公司为收款人签发6张共计160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同日湖北某公司将上述6张汇票背书转给枝江某公司。湖北某公司在与丙公司对账后发现该160万元被记载在其名下,认为枝江某公司不当得利,故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湖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枝江某公司取得160万元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不当得利"听起来很专业,其实就是"拿了不该拿的钱"。比如别人误把钱转到你账户,你明知不是你的还占为己有,就得退还。但本案中,法院为什么说枝江某公司拿的160万元不是"不该拿的钱"呢?
关键在于:这笔钱本来就是枝江某公司应得的货款,只是因为丁公司账户问题,需要"借用"湖北某公司的账户走一下。整个过程有三方明确约定:
- 丁公司确实欠枝江某公司货款;
- 湖北某公司同意让枝江某公司"过账";
- 枝江某公司出具的领款单清楚写明"这笔钱和湖北某公司碎石款无关"。
这就像是你让朋友帮你收一笔钱再转给你,只要事先说好、留有凭证,就不算"不当得利"。
企业如何避免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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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账必须"留痕迹"
企业间任何资金"过桥"、"代付"操作,必须有书面约定。就像本案中枝江某公司出具的领款单,明确写清"这是谁的钱、为什么经过你账户"。不要以为口头说说就行,微信聊天记录也最好保存完整,注明关键信息。 -
财务记录要"划清界限"
会计做账时,要特别注意区分不同业务的款项。本案中湖北某公司吃亏就吃亏在:对账时才发现160万元被错误记在自己名下。建议企业建立"一单一清"制度,每笔资金流动都要对应到具体合同、具体项目。 -
不要当"糊涂二传手"
很多企业以为"只是帮忙过个账,很快转出去就行",结果惹上大麻烦。记住:只要钱进了你账户,法律上就视为你"占有"了这笔钱。一定要搞清钱的来龙去脉再操作,必要时让付款方、收款方共同签署确认书。 -
对账要"勤快+全面"
湖北某公司如果在背书转让汇票后立即与各方核对,就能及时发现账目问题。建议企业:- 每月核对所有往来账款
- 发现异常立即与对方确认
- 保留完整的对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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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操作要"三思而行"
当遇到"账户有问题""需要走账"等特殊情况时,多问几个为什么:- 为什么不能直接付款?
- 是否有更合规的方式?
- 如果出问题谁来担责?
一句话提醒:企业的每一分钱流动都应当"说得清、道得明、查得到"。看似简单的"过账",若缺乏规范管理,轻则引发纠纷,重则导致资金损失。规范财务管理、明确资金性质,是企业防范此类风险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