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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产品即使有进货单据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襄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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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案号:(2016)鄂06民初11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江西珍某明药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10年1月8日,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名称为"包装盒(四味珍层冰硼滴眼液13ML)"的外观设计专利;同年8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04××××.2,专利权人为江西珍某明药业有限公司。该外观设计专利目前处于有效期内。

2014年7月14日,江西珍某明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向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申请对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7月17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与代理人来到位于湖北省枣阳市附近的门头为"阳某大药房"的药店内,购买了外包装盒上标注为"珍视明滴眼液(四味珍层冰硼滴眼液)"两盒(单价9元),并取得电脑小票一张。

枣阳市阳某大药房于2015年4月20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非公司私营企业,投资人汪某,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等。

枣阳市阳某大药房辩称,其销售的"豪荣珍视明滴眼液"系从湖北金康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有合法来源,可以免责;且销售总量不过10盒,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结果:

  1. 枣阳市阳某大药房立即停止侵犯江西珍某明药业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召回、封存并销毁涉案产品;
  2. 枣阳市阳某大药房赔偿江西珍某明药业有限公司5000元;
  3. 驳回江西珍某明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所有销售企业敲响了警钟:即使您只是销售者而非生产者,即使您有进货单据,如果销售了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仍然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药店有进货凭证还是输了官司?

阳某大药房虽然提供了销售出库单和供应商的证照,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来源的合法性"。关键在于,药店提供的所谓"合法来源"证据存在明显问题:

  1. 供应商资质文件不完整或真实性存疑
  2. 交易过程不符合商业惯例
  3. 在另一起相关案件中,法院已经认定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品来源合法

企业如何避免陷入类似困境?

  1. 别只看"单子",要核实"真伪"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保存了进货单据就万事大吉,这是大错特错!您需要:

    • 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供应商是否真实存在
    • 核对供应商提供的证照是否与系统登记一致
    • 要求查看产品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知识产权证明
    • 对于特殊商品(如药品、化妆品),还应查验特殊许可证明
  2. 建立"进货查验"四步法

    • 第一步:查资质—确认供应商是否有权销售该产品
    • 第二步:看证书—要求提供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
    • 第三步:比细节—将产品与官方注册的外观、包装进行比对
    • 第四步:留痕迹—完整保存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全套材料
  3. 警惕"低价陷阱"
    本案中,涉案产品名为"豪荣珍视明",明显是搭便车行为。如果某个产品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或者名称、包装与知名品牌高度相似,极有可能是侵权产品。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过低的价格往往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4. 发现问题立即行动
    一旦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或发现所售产品可能侵权,应立即:

    • 停止销售该产品
    • 与供应商沟通确认情况
    • 咨询专业律师,而非自行处理
    • 主动配合调查,争取减轻责任
  5. 特别提醒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行业涉及公众健康,监管更为严格。药店经营者务必注意:

    • 药品包装设计也可能受专利保护
    • 即使是小药房,销售侵权药品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 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责,法律要求销售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最后提醒:

很多企业认为"我就卖了10盒,能有多大损失",但法律不是这么算的!本案中,药店仅销售了少量产品,仍被判赔偿5000元,还需承担停止销售、召回产品等责任。更严重的是,一旦被认定为故意侵权,赔偿金额可能高达100万元!

知识产权保护已进入"强保护"时代,企业不能再抱有侥幸心理。做好进货审查,不仅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需要,更是对企业声誉和长远发展的负责。毕竟,一次侵权纠纷带来的损失,可能远超您节省的那点进货成本。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真实判决,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对相关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