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对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枣阳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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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83民初912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8月9日,枣阳市某卫生院作为发包人,福建某某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枣阳市某卫生院将"强电及室外配套工程项目"发包给福建某某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福建某某公司通过案外人张某聪分包、以及案外人龚某转包将该"强电及室外配套工程项目"中的刷油漆劳务工程分包给王某锋个人施工。王某锋接到该工程后,立即组织工人对王城卫生院院墙、门卫室、变电室、发热门诊阳台进行刷油漆。2022年1月28日,经王某锋与案外人龚某微信对账确认,龚某共欠王某锋劳务报酬款133463元。另查明,翁某与龚某系夫妻关系,龚某于2022年12月7日因病去世。王某锋找被告催要劳务报酬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福建某某公司向王某锋支付劳务报酬款133463元及利息,同时驳回王某锋对枣阳市某卫生院和翁某的诉讼请求。福建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工程已经分包出去,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仍可能要为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买单"。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工程分包出去就跟我没关系了",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
为什么福建某某公司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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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明确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这条规定就像给总承包单位戴上了"安全帽"——不是为了保护总承包单位,而是为了确保农民工能拿到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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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不规范惹的祸:福建某某公司虽然声称把工程分包给了张某聪,再由张某聪转包给龚某,但实际操作中却让龚某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
- 龚某向王某锋提供了福建某某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公司地址、银行账户等信息
- 王某锋还按照要求向福建某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 有证据显示龚某是"福建某某公司授权的项目负责人"
这些行为让王某锋有理由相信自己是在为福建某某公司干活,法院自然会要求福建某某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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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不是普通工程款:法院认为王某锋虽然是组织工人施工的"包工头",但其主要收入仍是自己投入劳动获得的报酬,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护的范围。企业不能以"这不是工资是工程款"为由推脱责任。
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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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工程"层层转包"
福建某某公司将工程先给张某聪,再由张某聪转给龚某,这种"转包套娃"行为风险极大。正确做法是:- 直接与有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避免将工程转包给个人
- 在合同中明确禁止分包单位再次转包
- 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发现转包行为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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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你的项目负责人
龚某以公司名义对外确认债务,导致公司"背锅"。企业应该:- 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发一份书面授权书(注明"仅限...事项")
- 要求项目负责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确认债务
- 建立用印管理制度,重要文件必须经公司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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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 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实行工程款与工资分账管理
- 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保留支付凭证
这样即使发生纠纷,也能证明公司已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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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福建某某公司败诉部分原因在于证据不足。企业应当:- 保存与分包单位的所有合同、付款凭证
- 要求分包单位每月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
- 对项目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并留存记录
- 重要沟通尽量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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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一旦发现分包单位有拖欠工资迹象:- 立即要求其限期支付
- 可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代付农民工工资
- 留存好所有处理过程的证据,以便后续追偿
总结:这个案例给施工企业的教训很深刻——工程分包不是"甩手掌柜"的理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给总承包单位划出了明确的"责任红线"。企业只有规范分包管理、加强项目监管、建立工资保障机制,才能避免"替人背锅"的法律风险。记住:农民工的工资,最终还是要由"大包"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