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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诺无效?破产程序中清偿顺序不可提前诉讼确认-钟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钟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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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1)鄂0881民初110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4年1月25日、2014年9月13日,新七某设集团与湖北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份。2014年12月18日,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上述合同及协议约定:湖北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金都国际广场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发包给新七某设集团总承包施工,并约定了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等具体内容。此后,新七某设集团按照双方约定进行了实际施工。因湖北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2019年5月5日,法院作出(2019)鄂0881破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武汉某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湖北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湖北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新七某设集团向管理人提交了编号为YF-0007号《债权申报登记表》一份,自认湖北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约3.1亿元,申报破产债权本金5000万元,利息500万元。法院分别于2020年11月30日、2021年2月3日召开第三次、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作出的债权审查工作报告均对新七某设集团申报的编号YF-0007号金额为43140017.71元债权予以确认并列为优先债权,均进行了公示。湖北钟祥某农商行作为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亦得到了确认。现湖北钟祥某农商行起诉要求确认新七某设集团对湖北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编号为YF-0007的工程价款债权的优先权滞后于其债权。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湖北钟祥某农商行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银行和施工方“抢钱”的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常见的两大法律“雷区”。简单说:企业要求施工方放弃工程款优先权时,如果损害了工人利益,承诺可能白签;公司进入破产后,谁先拿钱谁后拿钱,得等破产程序走完才能定,不能急着打官司争顺序。 作为企业老板或管理者,您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风险防范点:

1. 放弃优先权的承诺不是“一纸空文”,必须确保不损害工人利益
本案中,银行拿着施工方(新七某设集团)的承诺书,说“宇风公司不还钱,施工方就别争工程款优先权”。但法院发现,施工方曾拖欠142名工人工资644万元(有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决定书为证)。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放弃优先权导致工人拿不到工资,这种承诺直接无效!因为法律优先保护工人生存权,企业不能用一纸承诺规避社会责任。
企业怎么做?

2. 破产程序中别急着“抢跑”,清偿顺序需等重整计划出炉
银行在破产过程中起诉,想提前确认“我的债权比施工方的优先”。但法院明确驳回:破产案还在审理中,连重整计划草案都没定,现在争谁先拿钱为时过早!破产程序有严格步骤——先申报债权、再开债权人会议、最后按批准的方案分配。提前诉讼不仅浪费钱(本案银行白交50元诉讼费),还可能错过法定异议期。
企业怎么做?

一句话总结:企业签协议要“留证据、留退路、留时间”

企业经营难免遇到债务纠纷,但只要守住“不损害工人利益”和“遵守破产程序”两条底线,就能避开大半风险。记住:法律不是用来“钻空子”的,而是帮老实人走得更稳的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