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逾期将面临高额罚息和连带责任风险-应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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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鄂0981民初83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9月25日,湖北应城某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城某行")与湖北建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800万元,年利率8.79%,期限12个月。同日,应城某行与丁某、孟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丁某、孟某将其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某开发区某道某号某期某栋某单元某层某室的房产为该借款提供800万元最高额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应城某行还与丁某、孟某、徐某1、湖北群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徐某2、陈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上述人员及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7年9月27日,应城某行向湖北建某建材有限公司发放了80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湖北建某建材有限公司偿还了部分本金,于2018年9月28日签订第一次借款展期协议,展期金额720万元,到期日为2019年9月27日。2019年9月29日又签订第二次展期协议,展期金额仍为720万元,年利率9.6%,到期日为2022年9月27日。
湖北建某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利息至2019年4月22日,累计偿还本金80万元,下欠本金720万元。展期到期后,湖北建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法院判决:1. 湖北建某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20万元及相应利息;2. 丁某、孟某、徐某1、湖北群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徐某2、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应城某行对丁某、孟某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800万元)。
三、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企业借款需警惕的"隐形炸弹"
这个案例看似是银行追讨贷款的普通官司,实则揭示了企业借款中极易被忽视的三个"隐形炸弹",稍有不慎就会让企业陷入债务泥潭。
第一个炸弹:展期不等于"免死金牌"
很多企业以为借款到期后只要和银行签订展期协议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这只是"缓刑"而非"无罪释放"。本案中,湖北建某建材有限公司两次展期,看似缓解了资金压力,但实际上债务本金一分没少,利息反而从8.79%涨到了9.6%。更致命的是,逾期后还要在原利率基础上再加收5%罚息,720万元本金每天光罚息就要多付近2000元!
防范建议:
- 展期前务必核算真实还款能力,不要为了"面子"盲目展期
- 与银行协商时争取降低利率,而非只延长还款期限
- 展期期间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而不是把问题推给未来
第二个炸弹:担保人可能"引火烧身"
本案中,丁某、孟某等7名担保人以为只是签个字帮朋友忙,结果要对720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徐某1这样年轻的员工(92年出生)也未能幸免。法律上"连带责任"意味着银行可以跳过借款企业,直接找担保人要钱,且担保人无权说"先找借款人"。
防范建议:
- 作为担保人:签字前必须问清三个问题——借款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如何?抵押物价值是否足够覆盖债务?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这份担保?
- 作为借款企业:不要让员工或无关人员做担保,这既不道德也容易引发劳动纠纷
- 无论哪方: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担保人责任比例",避免一人违约牵连全部
第三个炸弹:抵押登记不完善等于"纸面担保"
本案中,丁某、孟某的房产虽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登记的最高额债权仅为800万元。如果借款本金加上高额利息、罚息超过这个数,超出部分就无法优先受偿。更可怕的是,很多企业以为签了抵押合同就高枕无忧,实际上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在法律上等于不存在!
防范建议:
- 作为银行/债权人:办理抵押时必须"双确认"——确认抵押物无其他查封、确认登记信息与合同完全一致
- 作为抵押人:了解"房地一体"原则,房产抵押必须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办理
- 作为企业管理者:定期查询抵押物状态,防止被偷偷二次抵押
最后提醒: 借款不是"借到手就赢了",而是"还清才算赢"。本案中湖北建某建材有限公司最大的失误,是把"资金周转困难"当成了"暂时性问题",却没意识到这可能是经营恶化的信号。建议企业建立"三线预警机制":
- 红线预警:当流动资金低于3个月运营成本时,必须启动债务重组
- 黄线预警:利息支出超过利润30%时,立即停止新增贷款
- 绿线预警:每笔借款都要有明确的还款来源计划,不能"以贷养贷"
记住:银行的钱不是"免费午餐",而是"带刺玫瑰"。签借款合同前,不妨自问:如果明天就还不上钱,我的企业和家庭将面临什么?想清楚这个问题,才能避免成为下一个"720万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