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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切勿轻信银行续贷承诺,保证人责任须谨慎-丹江口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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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381民初43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被告丹江口三某有限公司为偿还某邮储银行到期贷款,向原告丹江口某源有限公司申请借款。2017年10月23日,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三某公司向某源公司借款13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1月23日;利息约定第一个月按月利率15‰计算,次月起按18‰计收;若逾期还款,则按日息5‰支付违约金。同日,梁某向某源公司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书》,承诺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直至还清为止”。借款当日,某源公司向三某公司发放了135万元贷款。
此前,2017年10月20日,某邮储银行曾向某源公司出具《续贷承诺书》,承诺在三某公司归还到期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135万元续贷。三某公司用该笔借款偿还了银行贷款,但银行后续未履行续贷义务。借款到期后,三某公司仅支付了2017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的利息20250元,未归还本金及剩余利息。2019年11月11日,某源公司发出《催收借款通知书》,梁某于2020年1月17日签字承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某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三某公司和梁某连带偿还本金135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三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某源公司借款本金135万元,并自2017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梁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清偿后可向三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由三某公司负担,梁某连带负担。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借款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借款中两个致命误区:一是过度依赖“银行续贷承诺”,二是忽视保证合同的法律陷阱。很多企业老板以为“银行答应续贷,我就稳了”,结果像三某公司一样,钱借了、银行贷款还了,续贷却落空,最终背上巨额债务。法院为啥判三某公司和梁某全赔?关键就两点:承诺不等于保障,签字就得负全责

风险一:别把“银行口头承诺”当救命稻草
三某公司借钱时,某邮储银行写了《续贷承诺书》,说“30天内续贷放款”。但银行反悔了,法院却说“这和借款纠纷无关”——因为银行和借款方是两码事!企业常犯的错:以为第三方承诺能解决资金链问题,却没核实承诺的法律效力。银行的续贷承诺只是意向,不是合同义务,一旦银行变卦(比如审核不通过),借款企业就得独自扛债。
企业该怎么做?

风险二:保证人签字=无限责任,别当“老好人”
梁某以为“帮公司担保是小事”,结果法院判他连带还135万本金+利息。问题出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书》里那句“保证期间直至还清为止”——这相当于签了“卖身契”!法律上,连带保证意味着出借人可以跳过借款企业,直接找保证人要钱,且保证人无权说“先找公司”。更坑的是,梁某在催收时又签字承诺“继续承担”,等于把保证期无限延长。
企业该怎么做?

最后提醒:借款不是“借了就完”,而是场风险赛跑。企业务必做到三点:第一,借款用途要真实可靠,别为“借新还旧”盲目签约;第二,所有第三方承诺必须转化为可执行的合同条款;第三,保证人签字前问自己:“这笔钱我能兜底吗?” 本案中,三某公司若提前评估银行续贷风险,或梁某在担保时设定上限,完全可避免今天的困境。记住:法律只保护谨慎的人,不保护侥幸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