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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划调整不等于免责,单方终止合同仍需赔偿企业损失-长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长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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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121民初99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原告作为下塘镇三街六巷道排工程的中标单位于2018年1月25日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7FCGZ0913。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9063350.19元(固定价)。合同签订后原告对工程项目进行了部分施工,后由于下塘镇整体规划调整,即将启动华夏幸福产业新城建设项目,2018年4月初,被告通知原告停止施工,终止履行合同。原告在接到通知后停止了施工。原告就其已经完成工程及相应损失款项向被告要求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讼来院。

原、被告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诉争的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及相关损失交安徽中某公司鉴定评估,鉴定结论为:1.原告已经完成工程鉴定工程造价为364129.89元。2.根据已经完成工程造价,按规范规定计算,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和利润为101799.29元(不含已完成部分利润、不含税金)。3.因终止履行合同发生费用65522.55元[(1)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为46203元(不含已未完成工程部分);(2)(临时设施费)项目部费用(广告牌、门头、办公室、房租)为19094.34元,下浮后为11416.51元(不含已完成工程部分);(3)机械设备闲置费13218元,下浮后为7903.04元]。4.解除合同期间人员工资损失按原告诉求每人6000元每月计算,6人一个月计工资损失为36000元。鉴定费用为41230元。原告2018年2月24日向银行汇入906000元履约保证金至2018年4月17日取出,共计52天。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长丰县下塘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徽某公司已完成工程量损失364129.89元、合同履行后可得利润损失101799.29元、因终止合同发生费用65522.55元、停工期间人员工资损失为31537元、交纳工程保证金期间利息损失7744元、鉴定费损失41230元,合计611962.7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政府说要调整规划,我们只能认栽,工程款和损失都别想要了。"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政府因规划调整单方终止合同,也属于违约行为,必须赔偿企业损失! 法院明确指出,虽然政府是为了防止重复建设、减少社会财富浪费,但这不改变其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性质。

企业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三点实用建议:

1. 签合同时就要想好"政府反悔怎么办"

很多企业觉得和政府签合同很安全,其实不然。本案中,安徽徽某公司能获赔60多万元,关键就在于合同签得规范。建议:

2. 施工过程必须"留证据",口头承诺不管用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15万元材料违约损失没被支持,就是因为只提供了"收据"而非正规发票;人员工资损失也被法院按行业平均工资重新计算,而非原告主张的6000元/人/月。

企业必须记住:

3. 损失要"及时算、及时要",别拖过时效

本案中,安徽徽某公司在停工后多次协商未果,及时提起诉讼,才保住了索赔权利。如果拖太久:

特别提醒: 可得利益损失(合同全部履行后的利润)是可以主张的!本案中法院支持了10万多元的利润损失。企业计算时要合理,参照行业利润率,不能漫天要价。

总结

政府说"规划调整"不是"免赔金牌",但企业想拿回损失,必须做到三点:合同约定清晰、施工全程留证、及时主张权利。工程停工不可怕,可怕的是停工后不保存证据、不及时维权。建议企业朋友:签完合同不是结束,而是风险防范的开始。做好这些细节,即使遇到政府单方终止合同,也能像本案一样,把应得的赔偿拿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