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付高息不可追回,还款证据必须保存-庐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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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皖0124民初1097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董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23日,黄某、安徽省庐江县某有限公司以共同借款人身份向董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董某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小写¥4000000.00元,注利息3分,最低按10天计算,如超过10天按天计算"。当日,董某安排其聘用的财务人员实际转款给黄某200万元。董某实际出借给黄某、安徽省庐江县某有限公司的金额为200万元。
董某与黄某对账单中确认:黄某于2014年11月7日归还5万元、2015年2月17日归还10万元、2015年3月20日归还5万元、2015年3月27日归还5万元、2015年4月3日归还18万元、2015年5月23日归还12万元、2015年6月27日归还10万元、2016年2月6日归还30万元。另,董某对黄某提交的收款单收据中黄某于2015年4月3日归还7万元、2015年5月12日归还12万元、2015年6月17日归还5万元、2015年6月27日归还10万元、2015年7月1日归还4万元、2015年7月19日归还50万元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陈述2015年5月12日归还12万元与对账单中2015年5月23日归还12万元系同一笔款项,只是时间记载不一致。2015年6月27日归还的10万元系同一笔支出。另,董某确认收到黄某两笔50万元,一笔是2015年5月份归还了50元、一笔是2015年7月19日的50万元。根据双方确认的对账单该两笔50万元算作归还借款本金。2016年2月6日归还30万元,根据双方的约定其中18万元系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系归还借款利息。
黄某主张在2015年8月5日归还10万元、2015年9月12日归还5万元、2016年4月17日通过徐某归还22.50万元、2016年以后陆续归还董某5万元、1.2万元、3万元,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黄某未能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最终判决:黄某和安徽省庐江县某有限公司需向董某支付借款本金52万余元及利息57万余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52万余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了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件给我们企业带来两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风险提示:
第一,已付的高息不能要求返还。本案中,黄某和公司借了200万元,约定月利率3%(年利率36%),这明显超过了当时法律允许的最高标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黄某认为利率太高,应该把多付的利息冲抵本金。但法院明确指出:虽然超过法定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已经实际支付的高息属于"自然债务",一旦支付就不能要求返还。打个比方,这就像你去商场买东西,即使价格比市场价高,但只要交易完成,你就不能事后要求商家退差价。
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利率约定不能过高。目前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这个标准,虽然超过部分法院不会支持,但已经支付的部分也无法追回,白白增加企业成本。
第二,还款必须保留证据。黄某声称还了多笔款项,包括2015年8月的10万元、9月的5万元,以及2016年通过徐某还的22.5万元等,但因为拿不出证据,法院统统没有认可。结果就是,明明已经还过的钱,还得再还一遍。
这给企业的教训非常深刻:每一次还款,无论是现金还是转账,都必须保留好凭证。如果是现金还款,要让对方写收条;如果是银行转账,要备注清楚用途;如果是第三方代还,要保留相关协议和转账记录。最好还能定期和对方对账,双方签字确认。千万不要觉得"是朋友就不用留证据",一旦发生纠纷,没有证据就意味着你白还了钱。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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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要规范:借款合同必须明确写清本金、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利率不能超过法定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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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要留痕:无论是出借款项还是归还借款,都要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避免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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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对账:每隔一段时间和对方核对一下还款情况,形成书面的对账单,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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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要保管:所有与借款相关的合同、转账记录、收条、聊天记录等都要妥善保存,建议至少保存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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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要及时:如果对方拖欠不还,要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时间太长导致证据灭失。
记住,借钱还钱是企业经营中的常见行为,但一定要"先小人后君子",把手续做规范。否则,就像本案中的黄某一样,明明已经还了很多钱,却因为没有证据而被迫再还一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