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合同签收人身份不明企业难追货款 - 和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523民再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孙某与马某林二人在2008年期间分别租赁了和县某顺铸造有限公司的部分场地用于经营,二人均雇佣过姚某帮忙。2008年5月16日,马某林与和县某顺铸造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年20万元,首两年的租金由马某林以购置设备和制作场地混凝土地坪的费用冲抵,相关费用由马某林自行支付。马某林曾委托任某在场地内铺设混凝土地坪。
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同年9月17日,滁州某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向姚某所在地供应混凝土商品砼,货款总计469970元。姚某在和县某顺铸造有限公司的场地内收货,并在收货单上以经办人名义签收(部分单据由马友良以经办人名义签收),随后以现金支付货款111520元,尚欠358450元。姚某在确认欠款的对账单上同样以经办人名义签名。之后,滁州某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向和县某顺铸造有限公司及姚某多次催讨剩余货款未果。
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姚某个人需向滁州某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支付拖欠货款35845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驳回对和县某顺铸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没有签书面合同,仅凭送货单上的“经办人”签名,企业可能白白损失货款,而员工个人却要“背锅”还钱!
为什么姚某要个人还钱?因为滁州某西公司送货时,既没和和县某顺公司签合同,也没让姚某出示公司授权书。姚某在单据上只写“经办人”,却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替马某林或和县某顺公司干活的(比如雇佣合同、公司委托书)。法院只能认定:货是姚某“自己买的”,钱当然得他个人付。而和县某顺公司呢?它拿出租赁合同证明场地租给了马某林,混凝土是马某林为抵租金自己用的,和公司无关——证据链完整,自然不用赔钱。
企业该咋防范?三招避坑:
-
合同必须“白纸黑字”
别信“口头约定”!无论买卖多小,务必签书面合同。合同里写清楚:- 买方是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是某个员工;
- 指定唯一签收人(比如“张经理”),并要求提供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送货单上直接印“收货单位:XX公司”,别让员工随便写“经办人”。
例子: 滁州某西公司如果当时让姚某在送货单上盖“和县某顺公司”的章,或者签“受马某林委托”,货款早收回了!
-
签收环节“留证据”
- 员工收货时,让对方出示工牌或公司证明,拍照存档;
- 送货单备注栏写明:“此货用于XX项目(附合同编号),代表XX公司”;
- 大额交易要求对方盖章回传,微信确认也行(但必须实名+公司抬头)。
反面教训: 姚某签了单却拿不出雇佣证明,马友良也签了单却没人查身份——等于把“谁该付钱”的锅甩给了法院猜!
-
定期“查漏补缺”
每月核对:- 所有送货单是否和合同匹配?
- 签收人是否在授权名单里?
- 欠款超30天立刻发书面催告函(模板网上能搜到),别等拖成“死账”。
特别提醒: 租赁场地的企业更要小心!像和县某顺公司这样,把场地租给他人时,必须在合同里写死:“租户自行采购的物料,债务与出租方无关”,避免被“连坐”。
一句话总结:合同是护身符,签收是防火墙。 企业别图省事“先发货后补手续”,否则货送出去了,钱却找不到“正主”,员工个人扛雷、公司损失惨重。从小单开始规范流程,才能避免“货到人走钱没影”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