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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和县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和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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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23民初22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和县徽某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柏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签订《双面呢加工合同》,约定加工费1075001.2元。2020年9月8日双方结算,杭州柏某公司尚欠875001.2元未付,李某(原李某1)作为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李某(原李某2)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2020年8月,双方又签订第二份合同,约定加工费796429.1元,李某再次作为担保人签字。
和县徽某公司按约完成加工并交付货物,但杭州柏某公司未足额付款。庭审中,和县徽某公司自认代收了坐标服饰成衣采购款230627元,同意从欠款中扣除。杭州柏某公司辩称部分货物存在逾期交付和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

判决结果:

  1. 杭州柏某服饰有限公司及李某(公司负责人)需向和县徽某公司支付加工费1440803.3元;
  2. 李某(担保人)仅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即一般保证);
  3. 驳回和县徽某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三招避开担保“坑”

风险点1:担保人“签字即连带”?错!法律默认是一般保证!
本案中,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和欠条上签字,但因未明确写明“连带保证”,法院直接认定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这意味着:

风险点2:合同主体混乱,付款对象搞错=败诉风险!
杭州柏某公司曾抗辩:2020年欠条写的是“李某欠王某虎(原告法定代表人)钱”,而非欠“和县徽某公司”,主张原告无权起诉。法院因查明王某虎是代表公司签约才支持原告。
企业应对:

风险点3:口头承诺、微信聊天=无效证据?关键细节必须留痕!
杭州柏某公司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需扣款5万元,但因未提供返修费用凭证,法院不予支持;主张坐标服饰扣款237530元,却因无证据只能按原告自认的230627元认定。
企业应对:

一句话总结:
担保条款不写“连带”,追债只能排后队!签合同务必“主体清、条款明、证据硬”,否则百万欠款可能打了水漂。
(注:文中王某财、李某、和县徽派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柏裘服饰有限公司等名称均已按规范隐去关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