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凭证不足将导致败诉风险-萧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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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322民初513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份,安徽巢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和县邦某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合作合同》。工程名称:世行贷款安徽公路养护创新示范项目CXJ5-12标段;工程地点: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合同金额37816876.75元;工期6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工程合作模式: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全部由乙方承担,驻地建设由乙方完成。甲方委派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负责项目的监控、协调及合同管理。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附件等合同文件中包含的全部内容,由乙方全面负责履行。乙方负责本合同项目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所需要的劳务、材料、设备及运营资金,并负责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及上述管理内容相关的所有经济责任。本项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合作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和机械进入工地施工,购买了工程所需的相关材料等。2019年12月10日,经原告合伙人及被告工地负责人对账确认原告萧县大屯南工程已发生费用为7087554元,尚欠他人材料款及其他费用1771157元。2020年12月31日,安徽红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工程造价为8974606元。工程施工期间,被告已支付原告或支付原告其他款计9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合作合同》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属于有效合同。被告安徽巢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930万元,超过了工程鉴定造价8974606元,因此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三、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是: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若未规范管理工程款结算凭证,即使合同有效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案件中,和县邦某公司主张被告欠付83万多元工程款,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为什么呢?关键原因有两点:
第一,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被忽视。
合同明确规定:"根据业主拨付的工程款,甲方扣除公司管理费、现场管理人员工资及税金后,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原始成本票据5日内拨付"。但和县邦某公司提交的"大屯南明细"中包含了香烟费、打车费、吃饭费等与工程无关的支出,甚至把灵璧项目的费用混入萧县项目。这些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法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工程造价经专业鉴定后,已付款项实际超出了应付款项。
安徽红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鉴定工程造价为897万元,而被告已支付930万元,超出部分达32万多元。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无需再支付工程款。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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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条款必须具体明确
很多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只简单写"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却未明确"哪些费用属于可结算范围"。本案中,合同虽约定了按票据结算,但未细化票据类型和审核标准,导致双方对"香烟费""打车费"是否可报销产生争议。建议企业在合同中直接列明:- 可报销费用类型(如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
- 禁止报销的费用(如招待费、个人消费)
- 票据格式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 结算审核流程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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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管理要规范
本案原告败诉的直接原因是提交的明细表存在三大问题:- 混入其他项目费用(灵璧项目计入萧县项目)
- 包含与工程无关支出(如香烟费、打车费)
- 无权人员签字确认(周某仅为普通员工,无权代表公司确认工程量)
正确做法: - 专人负责建立项目费用台账,按"材料采购-入库-使用"全流程留痕
- 仅接受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增值税发票(抬头必须是总包方名称)
- 每月由双方授权代表(需在合同中列明姓名职务)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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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启动工程造价鉴定
当双方对工程量或造价存在分歧时,应尽早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本案中,安徽红日公司的鉴定报告成为法院认定超付的关键证据。企业可:- 在合同中约定"争议时共同委托XX名录机构鉴定"
- 保留施工过程中的影像资料、监理日志等过程证据
- 避免在未完成结算前就退场或放弃项目管理
最后提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有效≠能拿到钱"。法院只认可有充分证据支持的诉求。企业务必做到"三个同步":合同约定同步细化、施工过程同步留证、工程进度同步确认。否则,即使像本案原告这样有合同依据,也可能因证据链断裂而"有理说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