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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互易交易未兑现等值货物企业需担责-长垣互易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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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互易纠纷
案号:(2023)豫0783民初81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1年4月,长垣某贸易公司员工马某娜与刘某军口头协商签订易货合同事宜,长垣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军告知马某娜同意以货物等值的加油卡换取刘某军价值77106元货物,2021年4月17日-18日,毛某军、戴冬智、马某娜到刘某军处将约定的价值77106元货物拉到长垣某贸易公司,2021年4月20日长垣某贸易公司出具了商品入库单,入库单显示拉货金额为77106元,业务处有马某娜签名,毛某军在仓库处签名。后长垣某贸易公司未向刘某军交付加油卡,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易货协议书。该批货物现已被长垣某贸易公司通过易货转让给案外人。

法院判决结果:解除刘某军与长垣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互易合同;长垣某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军53974.2元补偿款。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法律常识:即使是口头约定的交易,只要内容明确具体,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核心问题:口头协议也有效,企业不能"说了不算"

在这个案件中,刘某军和长垣某贸易公司只是口头约定"用货物换加油卡",没有签任何书面合同。但法院认为,双方的口头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是有效的。当长垣某贸易公司把刘某军价值77106元的货物拉走后,却迟迟不交付约定的加油卡,且已将货物转给第三方,导致刘某军的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这就构成了"根本违约"。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具体与刘某军谈业务的是员工马某娜,但因为她是代表公司行事,所以法院认定这是"职务行为",责任应当由长垣某贸易公司承担。企业不能以"这是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推卸责任。

企业应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1. 重要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不要图省事只做口头约定!本案中如果双方签了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用什么货物换什么加油卡"、"何时交付"等细节,就不会出现争议。特别是涉及大额交易时,一定要白纸黑字写清楚,避免"我以为"、"他答应过"这类模糊表述。

  2. 规范员工授权管理
    企业要明确哪些员工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做哪些决定。本案中马某娜作为业务员能代表公司谈大额交易,说明公司对员工权限管理不严。建议企业:

    • 制定员工授权制度
    • 重要业务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定期对员工业务行为进行监督
  3. 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收到对方货物后,一定要按约定及时交付对等价值的物品或支付款项。本案中长垣某贸易公司拖延不交加油卡,又把货物转给第三方,直接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最终不仅要退钱还要额外赔偿。做生意要讲诚信,"拖一拖"可能带来更大损失。

  4. 谨慎处理第三方交易
    本案中长垣某贸易公司将刘某军的货物转给他人,本意可能是想减少损失,但恰恰造成了无法返还的困境。企业在处理第三方交易时:

    • 先确认自身对货物有完全处置权
    • 涉及他人货物必须先征得对方同意
    • 保留好所有交易凭证
  5. 对"易货交易"要特别谨慎
    以货换货看似简单,实则风险不小。企业开展易货业务时:

    • 明确约定交换物品的具体品牌、型号、质量标准
    • 确定合理的价值评估方式
    • 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 价值差异较大时考虑部分现金结算

一句话总结:生意场上,"口说无凭"不等于"可以赖账"。企业管理人员要记住,员工代表公司说的话、做的事,最终责任都在企业身上。重要交易不签合同,看似省事,实则埋下巨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