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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土地前必须核实权属否则损失自担-长葛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长葛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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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1)豫1082民初503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06年7月1日,长葛某福来机械有限公司与长葛某桥镇南韩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土地协议书》,主要约定:1、南韩庄居委会将位于东邻107国道,南邻左清坡(吊基北沿),西邻1组地路中,北邻刘某恩(房前4米),面积共计7.93亩的土地出租给某福来公司。2、租赁期间30年,从2006年7月1日到2036年6月30日。3、租金每年每亩1000元,共计7900元;由于粮食价格上涨租金按粮食基数1500斤小麦计算,租金可上下浮动;交款时间先交当年租金,以后每年7月1日付清全年租金。4、租赁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优先租赁延续协议;如某福来公司不租,财产由双方协商转让他人。5、此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法律责任。某福来公司在上述租赁土地上建设厂房,并进行生产经营。某福来公司将租金支付至2021年7月。

2018年10月18日,王某海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将某福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从王某海位于新107国道南段西侧的国有土地上搬出。法院判决某福来公司需搬出。后经查明,本案所涉土地系1994年某经纬模具钢公司受让的土地,2004年转让给某农村信用合作社,2013年又转让给王某海,2014年4月9日,长葛市人民政府为王某海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2019年,某福来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但法院以某福来公司不具有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

法院判决结果:认定南韩庄居委会签订租赁协议时并非土地使用权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某福来公司未尽到对土地权属的审查义务。双方对合同无法履行均有过错,判决南韩庄居委会赔偿某福来公司损失921120元(含鉴定费),并驳回某福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企业租地建厂,光看租金便宜、手续"齐全"还不够,必须核实土地"身份证"!

某福来公司租了块地,一租就是15年,厂房都建好了,却突然被真正的土地主人告上法庭要求搬走。为什么?因为当初签合同时,他们只看了村委会盖的章,以为"居委会说能租就能租",却不知道这块地早就是别人的国有土地了!

企业租地常见"陷阱":

  1. "居委会=土地主人"误区:村委会、居委会只是基层组织,无权随意处置土地。特别是国有土地,必须由自然资源部门管理,集体土地也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2. "长期合同=稳如泰山"错觉:30年租期看着很美,但如果土地权属有问题,合同可能随时"作废"。本案中某福来公司建了价值150多万的厂房,最终只能拿回60%的补偿。
  3. "租金交了=万事大吉"侥幸心理:交了15年租金,看似形成了"事实租赁",但遇到真正的土地权利人主张权利,依然要搬走。

企业租地防坑指南(3步必做):
第一步:查"土地身份证"

第二步:看"签字人有没有实权"

第三步:留好"证据链"

最后划重点:法律不会保护"马大哈"!某福来公司损失近百万,一半原因竟是自己没查土地证。企业租地前花500元做尽职调查,远比事后打官司赔百万划算。记住:租地不查证,厂子白建;合同不审权,损失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