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事故保险公司拒赔需证明已履行免责提示义务 - 潜江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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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96民终124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侯某为其所有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潜江市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7月21日0时起至2019年7月20日24时止。
2019年3月20日13时58分,侯某之父候应成酒后(血样中乙醇成分24.24mg/100ml)驾驶该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右转弯时与刘珍桂驾驶的人力二轮车相撞,造成刘珍桂当场死亡。交警认定候应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珍桂负次要责任。事后,侯某与候应成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赔偿刘珍桂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30000元。侯某向某保险公司潜江市支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酒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经司法鉴定,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人声明”中“侯某”的签名并非侯某本人所写。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均支持侯某,判决某保险公司潜江市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31万余元,合计42万余元。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清楚了一件事:保险公司想用“酒驾不赔”这类免责条款拒赔,光在合同里写上可不够,必须实实在在地提示投保人注意,否则法院不认账!为什么呢?
法律规定,酒驾虽然是违法行为,但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拿它当“免死金牌”。比如,合同里写了“酒驾不赔”,保险公司得用加粗字体、单独说明等方式,让投保人一眼就看到、明白这是重点内容。更重要的是,必须让投保人亲自签字确认已收到条款并理解内容。本案中,保险公司拿不出侯某本人签的“投保人声明”,鉴定证明签名是假的,说明他们根本没把条款交给侯某看,也没让他签字。结果呢?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还得乖乖赔钱。
很多企业以为,客户交了保费就等于“全盘接受合同”,其实这是大错特错!交保费只代表合同成立,但不等于客户认可了免责条款。就像你网购时勾选“同意协议”,如果商家没把关键条款标红加粗,事后出了问题,你照样能维权。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签合同时别偷懒,三招守住风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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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要“看得见、摸得着”:
免责条款不能藏在密密麻麻的文字里!必须用加粗黑体、不同颜色或单独一页突出显示。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把“酒驾不赔”这类内容做成醒目的“风险提示栏”,旁边留出签字位置。 -
签字必须本人来,拒绝代劳:
别让业务员代替客户签字,也别图省事用电子签糊弄。必须亲眼看着客户在“投保人声明”处手写确认,比如写上“本人已阅读免责条款”并签名。保留签字过程的录像或照片,万一打官司就是铁证。 -
交费不等于万事大吉,留好证据链:
客户交了保费,只说明合同生效了,但不等于免责条款自动有效。企业要养成习惯:每次签完合同,立刻把条款原件交给客户,并让客户签收单;如果是电子合同,发送后要求客户回复“已阅读确认”。这些记录存档3年以上,关键时刻能救命。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企业总想省钱省事,结果可能赔更多。把提示义务做到位,既是对客户的负责,更是给自己筑起防火墙。下次签合同时,多花5分钟确认客户看懂了免责内容,远比事后打官司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