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将被法院依法调整 - 汉川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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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84民初190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被告荆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承接安装项目,与原告汉川市某五金建材商贸经营部于2024年7月23日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辅料及工机具,货款累计达5万元时必须结清;若逾期付款,每天需按未结清货款的3%支付违约金。被告授权苑某州负责采购,苑某州自2024年7月起多次从原告处赊购货物并在销售单上签字。截至2024年12月31日,被告确认欠货款116000元,并出具欠条承诺分期还款:2025年1月15日前还60000元,余款50000元在2025年4月20日前付清。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2025年1月28日付20000元、2025年3月21日付28650元),但仍有67350元未付。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荆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67350元,并从2025年1月1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为止;同时驳回原告关于高额违约金的其他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避免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简单: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千万别随便约定“天价违约金”! 合同里写“逾期一天罚3%”听起来很解气,但真打起官司,法院会直接砍掉——就像本案中,原告原本要的日3%违约金(相当于年化1095%!),被法院大刀一斧调低到LPR加50%(目前年化约5%左右)。为啥?因为法律只保护“合理补偿”,不是让你靠违约金发财。
对企业来说,这3个坑千万别踩:
- 违约金不是“写越高越保险”:很多企业觉得违约金定高点能吓住对方,但法律有“天花板”。《民法典》明确规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就可能被认定为“过高”。本案中日3%的违约金(一年翻10倍多),明显脱离了货款损失本身,法院当然要调低。结果呢?原告不仅没拿到高额违约金,还白花了诉讼费。
- 光有合同不够,证据要“闭环”:原告能赢回欠款,全靠完整证据链——合同、授权书、签字销售单、欠条缺一不可。但注意:如果被告不认苑某州的签字,或说“授权书是假的”,原告可能直接败诉。现实中,很多企业送货时只让“熟人”口头签收,没留书面凭证,最后钱要不回来。
- 分期还款别“心太软”:被告写欠条承诺分期还,但实际只付了部分。原告如果当时坚持“不付清不发货”,或要求分期时加担保(比如银行保函),损失能小很多。企业赊账最怕“拖字诀”,对方一拖再拖,小钱变坏账。
实操建议(非法律人士也能做):
- 违约金定“合理值”:参考银行LPR利率(现在一年期约3.45%),违约金最多上浮50%(即年化5%左右)。合同里直接写“按LPR加50%计算”,省得法院再调整。
- 送货必须“留痕”:每次交货让对方经办人签字+盖公章,微信聊天记录保存好(像本案原告那样)。如果对方是个人采购,务必查清他是否有公司授权——别信“口头说是我老板让我买的”。
- 欠款超1个月就行动:别等到对方跑路才想起起诉。合同里明确“逾期30天可停止供货”,并定期对账签确认书。真要打官司,67350元这种小金额,走简易程序1个月就能判,拖久了反而利息损失更大。
记住:合同不是“吓唬人的工具”,而是“保护自己的盔甲”。违约金定得再高,法院不认就是废纸;但条款设计得合理、证据留得扎实,欠款分分钟能追回。企业主签合同前多花10分钟想清楚,比事后打1年官司强百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