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提供有效证据将承担工伤认定不利后果-松滋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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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
案号:(2023)鄂10行终1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4年2月,付某到湖北某燃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燃公司)从事喷漆工作,2016年9月24日,付某申请辞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19年1月,付某再次到某燃公司工作,同年10月,付某虽向某燃公司提交辞工书,但仍然在某燃公司原岗位从事喷漆工作。2020年6月1日20时左右,案外人彭某驾驶鄂D9××轿车沿新江口城区城东工业园永兴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某盟矿机"公司门前路段掉头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付某驾驶的鄂D3××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付某受伤、两车受损。付某伤情经松滋立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该起事故经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案外人彭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无责任。2021年1月14日,付某向松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付某与某燃公司于2012年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3月15日,松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决书,确认2012年4月至2016年9月付某与某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已依法解除;2019年2月至今付某与某燃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4月,某燃公司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付某自2019年11月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判决某燃公司与付某自2019年1月起建立劳动关系。某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0月18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了松滋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即某燃公司与付某从2019年1月起建立劳动关系。2021年5月20日,付某向松滋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1月30日,松滋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为工伤。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了某燃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松滋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合法有效。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为什么公司败诉?关键在"举证责任"和"考勤管理"
这个案件看似是"下班路上出车祸是不是工伤"的小事,实则暴露了企业用工管理的大漏洞。很多老板以为:"员工自己出车祸,关我什么事?"但法律规定恰恰相反——当员工声称是"下班途中工伤"时,企业必须证明"不是",否则就要认下这个工伤!
具体来看,某燃公司败在两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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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记录"不靠谱,反而成为"罪证"
公司拿出了考勤记录,声称付某当天17:32就离厂了,不是20:00下班途中出的事。但法院一查发现问题:有的员工有进厂记录没离厂记录,有的有离厂记录却没进厂记录!这就像你拿一本缺页的账本去税务局查账——漏洞百出,自然没人信。更讽刺的是,公司自己的考勤记录、加班本、门卫登记互相矛盾,反而证明了员工证言的真实性(两位同事证明付某一起加班到20:00)。 -
举证责任"倒置",企业必须自证清白
《工伤保险条例》白纸黑字写明:"员工说是工伤,企业说不是,举证责任在企业!"某燃公司以为"考勤机记录是铁证",却忽略了——证据必须真实完整才有用。当公司拿不出可靠证据,而员工又有交警事故认定书(不负责任)、同事证言、合理路线等证据链时,法院只能认定是工伤。
企业必须做好的三件"保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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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不能"差不多就行"
- ✅ 使用正规电子考勤系统(避免手工记录易篡改)
- ✅ 每天检查考勤数据:有进必有出,有出必有进
- ✅ 特殊岗位(如喷漆、夜班)单独记录工作时段
- ❌ 切忌:考勤机摆着不管、记录残缺、不同记录本互相打架
真实案例: 某公司考勤机故障3个月未修,员工claim加班费,公司因无法举证败诉赔了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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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必须"留痕",口头安排是大忌
- ✅ 加班实行审批制:员工申请→主管签字→HR备案
- ✅ 加班内容、时长书面记录(哪怕微信截图也要保存)
- ✅ 门卫/保安同步登记离厂时间(与考勤互证)
- ❌ 切忌:领导口头说"今晚加个班",事后不补记录
特别提醒: 案例中付某说"喷漆工作在下班后进行",这类特殊工种更要制定专项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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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工伤认定书》别"硬扛",要"快应对"
- ⏰ 30天内必须向人社局提交反驳证据(超时视为放弃)
- 📁 重点准备:真实考勤原始数据、加班审批单、现场监控(如有)
- 💡 证据不充分时,可协商分期赔偿(比认定工伤后被动处理更主动)
- ❌ 切忌:以为"拖到诉讼再说",结果因证据灭失彻底败诉
最后敲黑板
很多企业主抱怨"员工讹诈""人社局偏袒",但90%的败诉源于自身管理漏洞。与其事后花10万请律师打官司,不如花1万规范考勤系统——前者是"救火",后者是"防火"。记住:法律不保护"马大哈"企业,只保护管理规范的企业。从今天起,把考勤记录当"法律证据"来管,才是对企业真正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