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违约后担保公司可优先执行企业自身抵押物-阳新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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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773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因经营所需,向湖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并向阳新县某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担保。2022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约定阳新县某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甲方)接受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乙方)的委托,为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在湖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贷款提供担保,融资授信金额为300万元;融资授信期限为贰年;融资用途为资金周转;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委托担保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若债权人与乙方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以最后一次还款时间起计算保证期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以及附随债权,即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因乙方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等;违约责任为:若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除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外,还须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具体金额为甲方为乙方融资向债权人所担保主债权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以及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丙方)、乙方黄某女、柯某福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乙方黄某女、柯某福以保证的方式就阳新县某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承担反担保的连带责任,保证范围为《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及损失等,保证期间为自甲方为丙方融资所负债务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三年。若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除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外,还须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具体金额为甲方为乙方融资向债权人所担保主债权本金的百分之二十。
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抵押反担保合同》,约定鉴于阳新县某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接受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委托并为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融资所负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为确保阳新县某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乙方所形成的债权得以实现,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债权为依据双方于2022年6月23日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抵押反担保的抵押人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抵押物为该公司所有的库存商品,抵押物价值为1022590元,担保范围为甲方为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融资所负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所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该抵押物于当日办理了编号为1775723****61759的动产抵押登记。登记期限:36个月,2025年6月22日到期,抵押财产价值1022590元,抵押财产描述:20900双鞋子价值1022590元存于在抵押人场内。
同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柯某福(乙方)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约定为担保丙方(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履行,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本合同中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为:因甲方于2022年6月27日至2027年6月27日期间(下称"担保发生期间")内连续受托为丙方融资所负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融资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融资合同的约定,导致甲方为丙方融资所负债务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甲方由此依据全部《委托担保合同》对丙方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柒佰万元;担保的范围为:甲方为丙方融资所负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所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因丙方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须给付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其他须给付甲方的其他费用等;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若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融资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融资合同的约定,而导致甲方为丙方融资所负债务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或发生本合同中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甲方可以与乙方协议采取以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处分质押财产以实现质权,并就处分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与被告柯某福于2022年6月27日办理了(阳新市监)股权质设字〔2022〕第2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质权登记编号:420222****0024;出质股权数额:700万元/万股;出质人:柯某福;质权人:阳新县某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3日,原告与湖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阳新县某某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所担保的主合同即湖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和期限依主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2022年6月17日,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用途资金周转;借款金额300万元,贷款年利率5.8%,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等等。2022年6月23日被告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在湖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立据并取得贷款300万元。
贷款到期后,被告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均未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湖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要求原告代偿,原告于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7月26先后四次为被告代偿金额2564333.33元,被告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在湖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该笔贷款已经偿还完毕。后原告向各被告催讨未果,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因本次诉讼,原告与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办理本案相关的诉讼事务,原告已支付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费律师费57,286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代偿款2564333.33元,违约金300000元,律师代理费57286元,共计2921619.33元;原告对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设定的抵押物(价值1022590元的库存商品)和柯某福持有的湖北某某鞋业有限公司700万元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抵押物、质押物变卖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柯某福、黄某女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担保公司和企业之间的追偿纠纷,但其实蕴含着对所有企业的深刻警示:当你向银行贷款需要担保公司担保时,如果未能按时还款,不仅本金利息要还,还要面临违约金、律师费等额外支出,而且担保公司会优先处置你自己的抵押物来偿还债务。
让我们用通俗语言拆解几个关键点:
1. 企业违约,担保公司代偿后可全额追偿
当你的企业向银行贷款时,如果找了担保公司为你担保,一旦你没按时还钱,担保公司就得替你还。这时,担保公司不是简单地帮你垫付就完事了,他们有权向你追回全部代偿款,包括本金、利息,甚至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律师费。在这个案例中,企业不仅要还256万多的代偿款,还要额外支付30万违约金和5万多律师费,总共近300万元!
企业防范建议: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违约责任"条款,特别是关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很多企业只关注贷款金额和利率,却忽略了违约条款,结果一旦违约,额外支出可能远超预期。建议与担保公司协商合理的违约金比例,避免"天价违约金"。
2. 担保公司优先执行企业自身抵押物,而非先找其他担保人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规则:当你的企业既提供了抵押物(如本案中的库存鞋子),又有其他人为你提供担保(如本案中的柯某福、黄某女),担保公司在追偿时,必须先处置你企业自己提供的抵押物,只有当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剩余责任。
企业防范建议: 如果你为企业贷款提供了个人担保(如用自己房产或股权做抵押),一定要确保企业自身也提供了足值抵押物。这样,一旦企业违约,担保公司会先处置企业资产,而不是直接找你个人要钱。同时,要确保抵押物价值足够覆盖贷款金额,避免"抵押物不够,个人还得补"的情况。
3. 抵押物必须"真登记、真评估",否则等于没抵押
本案中,企业用20900双鞋子作为抵押物,并在市场监管部门做了正规登记。如果只是口头约定"用这些鞋子抵押"但没有实际登记,或者登记信息不完整,一旦发生纠纷,抵押可能无效,企业将直接面对全额债务。
企业防范建议: 任何抵押或质押行为,必须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正式手续。动产抵押要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股权质押要到市场监管或股权交易中心登记。同时,抵押物价值要经过专业评估,避免"高估抵押物价值"导致实际不足以覆盖债务。
4. 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也可能由违约企业承担
很多企业不知道,合同中约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如果合理发生,法院也会支持由违约方承担。本案中,5万多元律师费就得到了法院支持。
企业防范建议: 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和上限约定。可以要求设置律师费上限,避免因小额违约却承担高额律师费的风险。
给企业主的贴心提醒:
贷款是企业发展的常见手段,但担保关系就像一把"双刃剑"。企业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牢记"三问":
- 问自己:如果违约,抵押物是否足够覆盖债务?
- 问担保公司:违约金比例是否合理?有无上限?
- 问律师: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是否清晰有效?
记住,按时还款永远是最省钱的方式!如果经营遇到困难,宁可提前与银行、担保公司协商展期,也不要等到被代偿后再被动应对。毕竟,一次违约可能导致企业陷入"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的多重债务漩涡,甚至让个人资产也受到牵连。
企业主们,管好你的"担保合同",就是保护你的"企业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