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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为何要为购房者逾期房贷承担连带责任?-阳新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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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55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10年8月8日,被告明某、刘某向原告中国某银行阳新支行申请个人购房贷款11.9万元,以阳新县兴国镇某栋某单元某号房屋设定抵押。同日,被告阳新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阶段性担保及回购保证协议书》,约定某房地产公司为明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保证期限为"该客户房产证件办理完毕为止"。明某、刘某向原告出具《同意抵押承诺书》,承诺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

2010年11月24日,明某、刘某、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1.9万元,期限120个月,执行年利率4.912%,逾期执行利率7.982%,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合同明确某房地产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止。2010年11月25日,房屋办理了商品房预售抵押预告登记。2010年11月26日,原告发放贷款11.9万元。

明某、刘某从2017年6月1日开始逾期还款,截至2024年10月14日,尚欠借款本金4.9万余元及利息2.1万余元。案涉房屋因至今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即"大产证"),导致抵押登记无法完成。

法院判决结果

  1. 明某、刘某需在10日内偿还银行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
  2. 某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银行可直接要求开发商还钱,无需先处置房产);
  3. 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三、核心观点: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可能变成"长期背锅",企业必须警惕!

这个案子看似是购房者不还贷,但最终"买单"的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关键问题出在——开发商以为只是"阶段性"担保,结果因房产证没办成,担保责任拖了整整14年!

很多企业负责人常有误区:

✘ "房子卖出去就和我没关系了,贷款还不上该找购房者!"
✘ "银行有房子抵押,肯定先卖房抵债,轮不到我担责!"

但本案戳破了这两个幻想:

  1. "阶段性担保"不等于短期担保
    合同约定担保期限是"至房产证办妥抵押登记为止"。因房屋始终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开发商自己的责任),导致抵押登记卡在半路。法院认定:只要房产证没办下来,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就一直存在,哪怕贷款已逾期近5年、总担保期长达14年!

  2. 银行有权直接找开发商要钱,不用先处置房产
    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抵押担保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即使房子已抵押给银行,银行也可以跳过"卖房抵债"的麻烦程序,直接要求开发商还钱。本案中银行正是这样操作的——购房者欠钱不还,银行第一时间起诉了开发商。

企业风险防范指南(非法律人士也能操作)

1. 别让"房产证拖延"变成企业定时炸弹

2. 签担保合同时,必须砍掉"霸王条款"

3. 建立项目办证"红黄灯"预警机制

最后提醒

担保不是"走过场",房产证办不下来,开发商的债务担保就永远不会"阶段性"结束!
每个项目交房后,务必安排专人盯紧办证进度——这比打官司省10倍成本!

(注:文中人名"明某金"简化为"明某","刘某兰"简化为"刘某";"阳新某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简化为"阳新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符合信息脱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