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工资或不缴社保员工离职可获经济补偿-老河口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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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9)鄂0682民初48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杨某杰于2012年10月6日进入老河口某坤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杨某杰在洗水部门从事查货工作,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下半年,某坤公司因经营困难停产,未及时支付杨某杰2018年5月、6月、7月的工资5596元,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杨某杰于2018年8月25日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裁决某坤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0521.8元。某坤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查明杨某杰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108.5元(实际发放工资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某坤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杨某杰与某坤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某坤公司需向杨某杰支付拖欠工资5596元和经济补偿金18651元(按3108.5元/月×6个月计算),两项合计24247元。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揭示了企业用工中一个致命误区:很多老板以为"员工自己走的"就不用给补偿,却不知道当企业自身违法时,员工主动离职反而能"合法拿钱走人"。
企业最常踩的两个"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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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某坤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3个月工资,这直接触发了法律"警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只要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就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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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社保:企业以为不交社保能省钱,却不知这是双倍危险——既要补缴社保,还要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某坤公司既没给杨某杰交社保,又拖欠工资,两罪并罚。
为什么企业会"赔得比想象中多"?
- 补偿金计算标准是"实发工资"不是"合同工资":合同上写的1100元只是摆设,法院按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3108.5元计算补偿金,直接翻了近3倍。
- 工作年限计算有技巧:杨某杰工作5年10个月,法律上按6年计算,企业要付6个月工资的补偿(3108.5×6=18651元)。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1. 工资拖欠别超"黄金30天"
工资必须按月支付,最迟不能超过约定发放日30天。如果真遇到困难,务必做到:
✓ 书面说明原因并承诺补发时间
✓ 至少先发部分工资(如50%)
✓ 让员工签收《情况确认书》(证明非恶意拖欠)
2. 社保问题必须"零容忍"
- 入职当月就要交社保,别信"试用期不交"的谣言(违法!)
- 员工自愿不交社保的书面承诺也无效,出事企业全责
- 实在困难可协商"员工自缴+企业报销",但必须有转账记录
3. 算清补偿金的"账本"
企业总以为经济补偿金=合同工资×工龄,大错特错!法院会查:
- 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工资)
- 工资条签字记录
- 奖金/补贴发放凭证
建议:每月让员工签收《工资明细单》,写明"含基本工资XX元、绩效XX元",避免离职时扯皮。
真实风险提示
某纺织厂去年因拖欠2个月工资,5名员工离职后集体仲裁,企业不仅付了12万元补偿金,还被劳动监察大队罚款3万元。而规范发放工资、按时交社保的企业,员工离职时很少产生纠纷——省下的社保钱,可能十倍赔在补偿金上。
记住:员工不是"擅自离职",而是企业违法行为把员工"逼走"的。经营困难时更要守住法律底线,否则"雪上加霜"的不只是经营困境,更是企业要真金白银赔出去的补偿金。规范用工不是成本,而是企业最划算的"风险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