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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财务凭证无借款合同难获法院支持-老河口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老河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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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82民初210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原告老河口市某运输服务中心系老河口市交通运输局举办成立的事业单位,该单位工会系被告公司股东,被告老河口市安顺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6日。因安顺某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纠纷,2023年8月29日,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归还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23日期间借款本金6999710.23元及产生的利息。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原告提交了运管中心与安顺某公司对账单及对应的55组部分财务记账凭证、借支单、收款收据、转账支票存根、收据、转移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费用支出总报批单等报账的财务凭证,凭证出具时间自2007年至2011年,凭证中无资金转入安顺某公司。某运输中心与安顺某公司对账单记载的55组款项,分别统计货运站借款金额,合计6999710.23元,货运站系老河口市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该对账单由原告盖章及安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签字。本案被告仅就与原告不存在借款关系提出抗辩意见。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老河口市某运输服务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5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1522元,由原告全部承担。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这个案例讲的是一个很常见的企业资金往来问题:企业间发生了资金流动,但没有规范操作,最后打官司却输了。我们用"买菜"来打个比方:你去菜市场买菜,如果只拿了个小票,但小票上没写是买菜钱,也没人签字确认,事后你想证明这笔钱是买菜花的,别人可能会说这钱是还债、是送礼,或者是其他用途。法院也会问:你凭什么说这是买菜钱?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某运输服务中心和被告安顺某物流之间有55笔资金往来,总计近700万元。原告认为这是借款,但法院发现三个致命问题:

  1. 没有签借款合同: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借款协议,也没有其他能证明"双方都同意这是借款"的证据。
  2. 钱没进公司账户:所有的资金凭证显示,钱都是打给"货运站"(原告下属单位)的,没有一笔是直接打给安顺某物流公司的。
  3. 对账单不靠谱:虽然有对账单,但对账单只是对之前财务凭证的统计,没有明确说明这些钱就是"借款",而且签字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后来还说自己是"挂名"的,不参与实际经营。

法院认为,这55笔款项可能涉及的是其他法律关系,比如垫资、投资款或者单位内部资金调配,但绝对不是借款关系。因为要成立借款关系,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有"借"和"还"的合意(通常需要合同或明确约定),二是出借人实际把钱交给了借款人(需要转账记录等证据)。

给企业的风险防范建议

  1. 借钱一定要签合同:无论关系多好,企业间资金往来必须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写明"这是借款"、"谁借给谁"、"利息多少"、"何时归还"等关键内容。不要以为是关联公司或熟人就省略这一步,口头约定在法庭上很难证明。

  2. 转账要规范入账:借款必须通过公司账户转账,并在转账备注中清楚写明"借款"。千万不要把钱打给第三方账户,也不要混同使用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本案中钱打给了"货运站"而非被告公司,直接导致无法证明借款交付。

  3. 财务凭证要规范:记账时科目要准确,比如应记为"其他应收款-借款",而不是笼统的"垫付款"或"往来款"。对账单不能只列金额,要明确每笔款项的性质,最好有双方盖章确认。

  4. 法定代表人签字要谨慎: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如本案中的挂名法人),其签字的效力可能被质疑。重要文件应当由实际控制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5. 及时清理历史账目:企业要定期清理往来账目,对长期挂账的款项要及时确认性质、签订补充协议。本案中款项发生在2008-2011年,10多年后才起诉,很多事实已经难以查清。

记住:在法律眼里,"做过"不等于"能证明"。企业日常经营中,很多老板觉得"我心里清楚这是怎么回事",但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只认证据。规范的合同、清晰的转账记录、准确的财务记载,就是企业最好的"护身符"。别等到打官司时才发现:原来自己"以为"的证据,法院根本不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