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必须支付违约金但可暂缓实际交房-南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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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0223民初228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3月7日徐某(买受人)与南陵县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徐某购买高某公司所开发的高某广场7幢1单元201室商品房,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共120.89平方米,双方约定总金额为333000元。合同第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八条规定,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需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徐某于2017年3月7日支付20万元给高某公司,高某公司出具了发票;2017年3月30日,高某公司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133000元。经查,徐某所购7号楼尚未进行综合验收,不符合交房条件。
法院判决:高某公司需以33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向徐某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房日;但驳回了徐某要求立即交房的诉讼请求(因房屋未通过验收,不具备交房条件)。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问题:开发商拖延交房,违约金一分不能少;但房子没通过验收,真不能硬交钥匙。很多企业以为“不交房就拖着呗”,结果像高某公司一样,官司输了还得天天赔钱。更扎心的是,法院连“现在交房”的要求都驳回了——不是帮开发商开脱,而是法律有硬杠杠:房子必须验收合格才能交,否则业主住进去出事,开发商担更大责任!
对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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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间不是“橡皮筋”,别以为拖几天无所谓
合同写的2017年12月30日交房,结果拖到2019年还在打官司。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看着少,33万的房子一天就得赔近100块,一年3万多!很多企业签合同时觉得“违约金写高点没啥”,真出事才发现滚雪球般亏大了。建议:签合同前算清违约成本,预留3-6个月缓冲期;工程进度用红黄灯预警,一发现可能逾期,立刻启动预案。 -
“没验收完”不能当挡箭牌,但能救命
高某公司最倒霉的不是赔钱,是连法庭都不出庭(法院直接缺席判决)。可反过来看,正因为房子没验收,法院才没判“现在必须交房”——如果强行交了毛坯房,业主装修入住后出问题,企业可能赔得倾家荡产。建议:交房前必须跑完验收流程,别为赶工期糊弄;万一真延期,主动书面通知业主(像合同要求的10天内),说明原因和新时间,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违约”。 -
沟通比赔钱更重要,消失=认输
本案开发商全程玩“消失”,结果业主说什么法院就信什么。现实中,80%的纠纷本可协商解决:比如给业主免几个月物业费,或升级装修补偿,总比天天滚违约金强。建议:设立专项客服小组,逾期交房时48小时内联系业主;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微信、邮件都算证据),别让“失联”坐实你的过错。
最后划重点:企业总把“合同写了就行”当护身符,但法律更看重“你实际做了什么”。房子没验收硬交?违法!拖延交房不吱声?违约!真正聪明的做法是:把验收当交房红线,把沟通当减损利器。一次坦诚的说明,可能省下百万违约金——毕竟,业主要的不是你的道歉,而是安心住进合格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