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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未直接支付给合同相对方可能不被认定为已付款-庐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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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4民初340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份,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作为发包方与中标单位安徽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德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德建筑公司承建庐江县浮山西路、学府路、移湖二路建设工程2标段。

2018年8月份,庐江某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顺建材公司")与安徽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德建筑庐江分公司")签订《水稳混合料购销合同》,约定由某顺建材公司向某德建筑庐江分公司指定的地点庐江县浮山西路、学府路、移湖二路建设工程二标段项目工地供应水稳材料,数量25000吨(暂定),规格:石粉10000吨,60元/吨,石子7500吨,95元/吨,瓜子片7500吨,95元/吨。同时约定某顺建材公司凭某德建筑庐江分公司签收的票据作为与其结算的依据。付款方式为:根据实际供料数量月结95%;尾款5%待工程验收合格后结清。合同签订后,某顺建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依约向某德建筑庐江分公司供应水稳材料合计16128.33吨。

某德建筑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通过鲁某东的账户向某顺建材公司的法人许某生转款20万元,同日,许某生出具收据一份,收据载明20万元系学府路水稳款。

某德建筑庐江分公司系某德建筑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安徽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安徽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某顺建材公司水稳材料款1028889.06元及逾期利息;驳回某顺建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很典型:企业付款时没付给合同对方,结果法院不认可这笔钱已经付了。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但现实中很多企业都栽在这个坑里。

某德建筑公司声称已经向许某生支付了95万元水稳材料款,但法院为什么没认可呢?关键原因就一句话:某德建筑公司无法证明许某生是某顺建材公司授权的收款人。某顺建材公司也不承认许某生是他们委托收钱的。结果就是,某德建筑公司不仅没省下这95万元,还得再付一遍。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企业付款必须规范,必须直接支付给合同相对方,否则可能面临"钱付了但不算数"的风险

作为企业负责人,您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避免落入同样的陷阱:

1. 付款前先确认"该付给谁"

很多企业老板觉得"钱付了就行,付给谁不都一样",这是大错特错的!合同上是谁,钱就必须付给谁。如果需要付给第三方,必须让合同对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写明"我公司授权某某代收款项",并加盖公章。没有这个,您的付款很可能白付了。

2. 合同里要写清楚"钱往哪打"

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求对方提供准确的收款账户信息,包括:户名、账号、开户行,并把这些信息写进合同。不要口头约定,必须白纸黑字。付款时,核对三次账户信息再转账,避免打错账户。

3. 保留完整付款证据链

付款后,一定要拿到正式收据,上面写明"收到XX公司水稳材料款XX元",并加盖对方公章。如果是银行转账,保存好转账凭证。不要只靠微信聊天记录或口头承诺,这些在法庭上很难被认可。

4. 分公司签合同,总公司要兜底

本案中,某德建筑庐江分公司是某德建筑公司的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最终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如果您和分公司签合同,要特别关注总公司的实力。分公司可能只是个"壳",真出问题还得找总公司要钱。

5. 规范签收流程,别让送货单"白签"

作为供货方,每次送货都要有对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并在送货单上写清楚货物名称、数量、单价。作为收货方,要指定专人负责签收,并做好登记。本案中,某顺建材公司能胜诉,就是因为有完整的送货单作为证据。

真实教训:95万元"消失"的教训

某德建筑公司向许某生支付了95万元,却无法证明这是代某顺建材公司收的款。法院认为:"许某生可能是你公司的员工,但不是对方公司的收款人"。结果就是,某德建筑公司多付了95万元,还被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我在工地现场付的钱,对方也收了,怎么不算数"?但从法律角度看,付款对象错误就是付款无效。这不仅让您多花钱,还可能影响企业信誉,甚至被对方告上法庭。

特别提醒:本案中单价与合同略有差异,但法院仍认可了,因为某顺建材公司能合理解释。这告诉我们:合同履行中有变化很正常,但一定要保留沟通记录和合理解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合同无小事,细节定成败。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务必规范每一个环节,保留完整证据。不要等到打官司才发现"钱付了不算数",那时再后悔就晚了。记住:规范付款是企业最基础的自我保护,别为了一时方便,留下巨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