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人员未披露代理关系在送货单签字须承担付款责任-芜湖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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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0202民初1070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9年4月24日,凤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凤台县某国际房建项目工地供应一批铜芯电缆,价款为61950元。该公司出具的送货单显示:"总还下欠孙某货款37000元。"2019年5月5日,胡某在上述送货单上补签字并书写:"情况属实,量已核对",同时工地材料员陈某也在送货单上补签字并书写:"情况属实"。2019年4月19日、4月24日,案外人颜某分两次向胡某银行转账共计35600元,4月24日,胡某向凤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银行转账支付30000元。
颜某向胡某出具两份承诺书,一份未注明日期的承诺书载明:"本人(颜某)承诺由我于2018年在淮南凤台县承包的某国际城项目施工至结束中所欠下的部分材料商尾款,全部由我颜某本人承担,一切经济与刑事证明,与当时现场负责人胡某无任何关系。"另一份签署日期为2020年11月18日的承诺书载明:"由我本人颜某承接的凤台县某国际项目施工过程中在当地材料商某商贸公司下欠款合计37500元费用,与当时我所雇用的项目负责人胡某无关,均由我本人颜某承担一切债务事项。"
凤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对颜某的承诺书均不予认可,认为该笔交易是与胡某达成的,并不认识胡某的老板,胡某与其老板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颜某确认:胡某是其聘请的项目工地管理员,负责材料采购及生产质量,期间产生的货款均由胡某向其报账,由他负责支付。
法院判决: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凤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7000元。
三、法律风险提示:项目管理人员签字需谨慎,避免"好心帮忙"变"自己买单"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作为项目管理人员,在送货单、对账单等文件上签字时,如果不说清楚自己是代表公司办事,很容易被认定为是个人行为,最终要自己掏腰包买单。
胡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货物数量,还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没有向供应商表明自己是代表颜某或某公司采购的。当后来发生欠款时,供应商直接找他要钱,他拿出老板颜某写的"承诺书"说这笔钱与自己无关,但法院认为:你和老板之间的约定,不能用来对抗不知情的供应商。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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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人员要"亮明身份":当您作为公司项目负责人与供应商打交道时,一定要在合同、送货单等文件上清楚写明"本人系XX公司项目负责人,代表公司采购",避免让供应商误以为是您个人在买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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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前多问一句"我是谁":签字确认送货、验收前,问问自己:我是以什么身份签字的?如果是代表公司,必须在文件中明确体现公司名称,而不是只签个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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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约定不能"挡外债":即使您和老板签了协议说"所有债务由老板承担",如果供应商不知道这个协议,法律上仍然可以找您要钱。内部约定只在您和老板之间有效,不能用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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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规范的采购流程: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采购制度,要求所有采购必须通过公司账户付款,使用公司盖章的采购单,避免让员工个人账户收付款,这样既能保护员工,也能避免公司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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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坦诚相见":如果项目是您代表他人或公司管理的,交易开始前就应当向供应商说明真实情况,让供应商知道最终付款责任人是谁。
简单来说,作为项目管理人员,您不是"中间人",而是"代表人"。代表谁,就要让对方知道谁,这是法律对您的保护,也是对交易安全的保障。下次在送货单上签字前,记得先写清楚"代表XX公司",避免"好心帮忙"变成"自己买单"的尴尬局面。
对企业管理者而言,要加强对项目人员的法律培训,建立规范的合同签署和货物验收流程,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此类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