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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用个人账户收公司货款要负连带责任 - 肥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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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663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牛某因家中装修需要,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陶某,陶某经营安徽某公司。2024年4月16日,牛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陶某个人账户支付了106037元货款;2024年5月7日,又支付了60000元货款,合计166037元。截至2024年9月,陶某未将门窗安装好,且未向厂家下单订做,承认挪用货款。2024年12月17日,陶某向牛某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确认欠170000元,并承诺分期还款。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确认货款总额170997元(含106037元货款、60000元借款和4960元其他费用),牛某自行减免997元,实际主张170000元。陶某是安徽某公司100%持股的股东。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安徽某公司返还牛某货款11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24年12月1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陶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企业老板用个人账户收公司货款,结果不仅要公司还钱,自己也得“掏腰包”一起赔!为什么?法院查清楚了两件事:第一,陶某在欠条上写“本人欠钱”,相当于主动说“这债我认了”,法律上叫“债务加入”;第二,陶某是公司唯一股东,却没证明公司钱和他个人钱是分开的,法院就认定“钱混一块儿了”,所以他得拿自己的房子、车子等个人财产来还债。

对企业来说,这可不是小事!很多老板图方便,让客户把钱打到自己微信或银行卡里,觉得“反正都是我的公司”。但一旦出问题——比如货没发、服务没到位,客户一告上法庭,老板就可能像陶某一样,从“公司欠债”变成“个人破产”。更严重的是,如果挪用货款被认定为诈骗,还可能吃官司!

企业怎么避免这种风险?记住三点:

  1. 公私账户严格分开:公司必须开对公账户,所有买卖合同的收款、付款都走这个账户。别让客户打个人账户!如果客户非要转个人账,当天就把钱转到公司账上,并留好转账记录和备注(比如“代收安徽某公司货款”)。
  2. 财务账目清清楚楚:公司账和老板个人账要分得明明白白。定期找会计做账,保留发票、合同、银行流水。每年做一次财务审计,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老板个人财产”。
  3. 别乱签欠条或承诺:如果公司暂时发不了货,别学陶某直接写“本人欠钱”。正确做法是:以公司名义发书面通知,说明原因并协商退款或延期,盖公司公章,千万别用个人名义签字!

一句话总结:公司就是公司,个人就是个人。钱一混,风险翻倍! 花点小钱开对公户、请个兼职会计,远比事后赔几十万强。企业经营要长远,千万别为省事埋雷。下次客户说“转你个人账吧”,请果断回一句:“走公司账户,安全又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