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吊销后股东不清算不必然担责,关键看因果关系-肥西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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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19)皖0123民初667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上海某吉公司曾起诉宁波某裕公司,要求支付加工款126万余元及利息。2015年10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某裕公司需支付该款项。但某裕公司未履行判决,上海某吉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法院查明某裕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上海某吉公司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终结执行程序。
某裕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150万元,股东董某出资90万元、胡某出资60万元。2012年4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确认股东已实缴全部出资。2018年11月,某裕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股东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019年11月,上海某吉公司起诉董某、胡某和邱某,要求三人对某裕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上海某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明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不及时清算,并不自动导致股东要替公司还债! 关键在于债权人必须证明——股东的“不作为”直接造成了公司财产的损失(比如账本丢了、资产被转移),否则股东不用“背锅”。
在本案中,上海某吉公司败诉的原因很简单:
- 时间对不上:早在2016年5月法院执行时,就已确认某裕公司“无财产可执行”。而公司是2018年11月才被吊销的,股东没清算的行为,根本不是导致“没钱还债”的原因。
- 证据不足:上海某吉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董某、胡某不清算导致了公司财产灭失(比如账册丢失、资产被掏空)。
- 身份存疑:邱某被起诉是“实际控制人”,但原告连他和公司有啥关系都没证明,自然不担责。
对企业老板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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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股东(老板):
公司一旦被吊销或决定关门,15天内必须启动清算!别以为“公司没了”就万事大吉。哪怕公司只剩空壳,也要走正规流程:成立清算组、登记债权、变卖资产、分配剩余财产。否则,如果真因你拖延导致账本丢失、资产被偷,债权人拿证据一告一个准,你就得自掏腰包还债。
小贴士: 清算时拍照留证(比如清算公告、资产清单),哪怕公司没财产,也要写份《清算报告》存档。这样万一被起诉,你能证明“不是我不清,是真没东西可清”。 -
如果你是债权人(被欠钱的一方):
发现债务人公司异常(比如被吊销、人去楼空),3个月内行动!先查它是否在清算:- 打12315问工商部门,公司是否提交了清算备案;
- 立即起诉股东,同时申请法院调取公司银行流水、账册去向(别等2年后才想起来);
- 重点收集“因果关系”证据:比如原股东把设备低价卖给亲戚的合同、故意销毁账本的监控录像。
注意: 诉讼时效从“你知道无法清算”那天起算(通常是执行终结日),拖过3年基本就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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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企业通用保命法则:
- 账册保管10年:公司注销后,财务账本、银行流水至少存10年。手机拍照备份,U盘别放公司(万一被清场就没了)。
- 吊销≠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只是“停止营业”,不是公司死亡!必须走完清算程序才算彻底关门,否则股东风险终身不除。
- 别信“空壳公司”:本案某裕公司股东实缴了出资,法院才认定他们无责。如果当初是“0元开公司”或抽逃出资,股东早就得赔钱了。
法律不保护“马后炮”的人。该清算时别拖延,该维权时快出手——企业风险往往藏在“我以为没事”的细节里。记住:程序合规,才是老板最好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