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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中证据留存是关键,双方违约均难获赔偿-肥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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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3民初497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3月14日,肥西县山南金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转出方),李某作为乙方(转入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金某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肥西县山南镇板墙社区195亩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给李某,从事龙虾养殖生产经营(金某公司在案涉土地上种植莲藕,双方进行"虾藕共生"模式养殖),流转期限为5年,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止,流转价款为200元/亩,共计50700元,并约定合同签订7日内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全年土地流转租金,以后每年1月30日前支付当年度的流转价款,合同第六条另约定了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形,其中包括乙方逾期未交纳土地流转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第七条约定了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李某仅支付租金25000元。金某公司于2020年3月底至4月中旬期间陆续种植太空莲幼苗,李某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中旬在案涉承包地中陆续投放龙虾,金某公司认为李某过早投放龙虾,导致龙虾以太空莲幼苗为食,影响太空莲生长,于2020年5月中旬在案涉部分承包地中投放农药。此后,李某未再使用案涉土地。

2021年1月27日,金某公司起诉李某(<2021>皖0123民初1040号),要求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于2020年7月17日解除,并要求李某支付租金25700元及赔偿损失322900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金某公司撤回要求李某支付租金25700元及赔偿损失322900元的诉讼请求,(2021)皖012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于2021年2月5日解除。

2021年6月22日,李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金某公司、金某退还租金、赔偿损失;2021年7月1日,金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李某支付租期第一年剩余租金、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金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双方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最值得企业注意的核心问题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哪一方认为对方违约,都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即使有理也难获法院支持。 本案中,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因证据不足而"全军覆没",双双败诉,教训深刻。

为什么双方都败诉了?

  1. 承租方李某的"证据短板"

    • 他要求退还已付的25000元租金,但无法证明是出租方阻止他使用土地;
    • 他声称投放的龙虾因对方投放农药而死亡,造成53万多元损失,但仅提供了自己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出租方不认可,且无法证明龙虾死亡的具体原因、数量及与对方行为的因果关系。
  2. 出租方金某公司的"证据硬伤"

    • 他们要求承租方支付剩余租金,但承租方在2020年5月后确实没有使用土地,法院认为不应再支付全部租金;
    • 他们声称因承租方提前投放龙虾导致莲藕损失32万多元,但撤回了损失鉴定申请,无法证明损失与承租方行为的因果关系及具体数额。

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1. 合同约定要"具体再具体"

本案中双方对"虾藕共生"模式下何时可以投放龙虾没有明确约定,导致争议。企业签订合同时:

2. 履行过程要"留痕再留痕"

无论是投放种苗、投放龙虾,还是投放农药,都要做好记录:

3. 损失评估要"规范再规范"

一旦发生损失,不要急于单方委托评估:

4. 纠纷处理要"及时再及时"

发生争议后:

特别提醒农业企业

土地流转涉及金额大、周期长、专业性强,更要注重:

记住: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法院不会因为你觉得"应该"赔偿就判决对方赔偿,必须有实实在在的证据链证明损失存在、原因明确且与对方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双方都有一定道理,但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这对企业是极大的警示。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就要树立"谁主张,谁举证"的意识,把证据收集工作做在日常、做在事前,而不是等到纠纷发生才临时抱佛脚。只有这样,才能在发生争议时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有理却输官司"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