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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自拍装置产品商家须承担赔偿责任 - 合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当涂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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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案号:(2018)皖01民初150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15年1月21日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原告,专利号为ZL20142052××××.0。专利权人于2017年8月11日缴纳专利年费。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伸缩杆包括若干伸缩节。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用六幅视图对专利产品予以图示或解释。
2015年2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专利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载明的初步结论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权利要求2-13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庭审中原告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作为指控被告侵权的保护范围。
2017年4月10日,潍坊某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7年8月13日,公证人员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一同来到安徽省当涂县提署中路(中国光大银行旁侧)的“中国移动(门牌中国移动当涂县提署中路营业厅NO.115000058)”店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申请人代理人郝某平以普通消费者身份现场购买了自拍杆二个,代理人使用银行卡刷卡付款后取得POS机刷卡小票及该店手写购物票据(盖有“当涂县某宇经营部”印章)各一张等。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等。公证处于2017年8月29日对上述公证行为制作(2017)潍潍城证民字第4154号公证书。公证书附有POS机刷卡小票和手写购物销售单票据复印件等。原告支出公证费用400元。
开庭时,原告将公证处封存的内装自拍杆产品的塑料袋打开,内有小包装盒一件,原告从包装盒取出自拍杆产品,将其技术特征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比对,认为两者相同,即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认可原告的比对结果。
被告当涂县某宇经营部企业基本信息记载:经营者潘某珍,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住所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路320号,登记机关当涂县市场监管局姑孰分局,注册日期2011年3月11日,核准日期2017年8月23日等。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自拍杆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比如索赔30000元的额外要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小生意别踩专利“雷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商家卖东西,如果没注意产品是否侵犯别人专利,即使不知道侵权,也可能要赔钱! 就像案例中的小店,只卖了两个十几块钱的自拍杆,结果被判赔10000元——这可不是小数目,可能够小店忙活好几个月了。

为什么商家会“中招”?关键有两点:

  1. “不知情”不是挡箭牌:小店老板可能觉得“我又不是故意卖假货,只是进货卖货”,但法律上,只要卖了侵权产品,就得负责。除非能证明产品是从正规渠道买的(比如有进货发票、供应商信息),但这个小店啥证据都没留,只能自己认赔。
  2. 专利侵权“门槛低”:自拍杆这种小商品,外观和技术很容易模仿。原告的专利核心就是“伸缩杆能折叠放进缺口”这个设计,而小店卖的“三无产品”(没厂名、没合格证、没说明书)直接照抄了,一比对就侵权。

企业怎么防风险?记住这三条“保命法则”:

专利不是大企业的“专利”,小商家更要绷紧这根弦。现在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严,一个不小心就可能赔得血本无归。记住:卖货前多花5分钟查专利,能省下万元赔偿金! 多留个心眼,生意才能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