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约定 上级拨款不到位可免息 条款不必然免责-沈阳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巢湖法律顾问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1)辽01民终7320号
审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6年8月4日,某中铁建公司商合杭铁路项目部作为买方,巢湖某昌经营部作为卖方签订《五金建材、水泵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付款:如因甲方上级或业主拨款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货款时,乙方承诺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金、利息等损失赔偿责任。"2020年3月5日,双方签订《合同结算书》,确认总货款2,599,826.52元,已付款1,537,965元,尚欠1,061,861.52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被告则主张根据合同约定不应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061,861.52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5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级或业主拨款不及时"的情况,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企业常见的法律误区:以为在合同中约定了"上级拨款不到位可免息"的条款,就能高枕无忧地拖延付款。但法院明确指出,这类条款要生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确实存在上级或业主拨款不及时的情况;二是企业必须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一点。

在本案中,某中铁建公司虽然在合同中写了免责条款,却拿不出上级单位拨款不及时的证据,结果仍然要支付欠款和利息。这就像我们去餐厅吃饭,跟老板说"等我领了工资再付钱",但后来既不付钱也不证明自己没领到工资,餐厅当然有权要求我们付钱加违约金。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敲响了三记警钟:

第一,别把合同条款当"免死金牌"。 很多企业在签合同时喜欢加入各种免责条款,认为"写了就安全"。但法律不是万能保险箱——条款要生效必须满足约定条件,而且你得证明条件确实发生了。就像本案中"上级拨款不到位"这个前提,光写在合同里不够,必须能拿出银行流水、往来函件等证据。

第二,证据意识要贯穿业务全程。 某中铁建公司败诉的关键是"举证不能"。如果当时遇到上级拨款延迟,就应该立即收集保存:比如业主方的延期付款通知、内部请款记录、资金调度会议纪要等。建议企业建立"一事一档"制度,重要业务节点都要留痕,避免"有理说不出"。

第三,别把风险转嫁给合作方。 本案合同条款本质是把上游风险转嫁给供应商。但法院认为,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当预见到经营中的付款风险。尤其当项目部直接对外签约时,总公司不能以"内部拨款问题"对抗善意供应商。建议企业优化资金管理:比如设立项目备用金,或与供应商约定阶梯式付款,比事后扯皮更有效。

最后提醒:合同不是写得越"狠"越好。真正高明的条款应该明确各方责任边界,比如把"上级拨款不到位"细化为"业主延迟付款超过30日",并约定双方确认流程。这样既保障企业权益,也体现合作诚意,避免因小失大。记住,商业信誉比一纸条款更值钱——能按时付款的企业,永远比会打官司的企业更受市场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