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将被法院调整为合理范围-新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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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19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4月21日,南通某混凝土公司(供方)与新郑某公司(需方)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路面;交货地点为施工现场;C30混凝土单价280元/m³;付款方式为2024年10月底前结清货款;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总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或“以总实际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或“逾期付款按月1.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南通某混凝土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新郑某公司供应C30混凝土270.99m³,于2022年4月25日供应305.71m³,按单价280元/m³计算,货款共计161476元。新郑某公司未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南通某混凝土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及按总金额20%计算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新郑某公司支付南通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614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14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驳回南通某混凝土公司关于按总金额20%支付违约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合同违约金风险
这个案子给我们提了个醒:合同里违约金写得太高,法院可能不认账!南通某混凝土公司和新郑某公司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三种违约金(总金额20%、日万分之四、月1.5%),看似“双保险”,但法院认为这些标准叠加后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最终只支持了按银行利率加50%的合理部分。对企业来说,这不是小事——白纸黑字的合同,却因违约金条款设计不当,导致追讨损失时“打折”。
为什么违约金会“失效”?
简单说,法律保护的是“填平损失”,不是“趁机赚钱”。就像你借朋友100元,约定还不上要赔1000元,这明显不合理,法院肯定不会支持。合同违约金也一样:如果约定过高(比如总金额20%),而实际损失只是利息损失,法院就会调低到合理范围。本案中新郑某公司拖欠16万元货款,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利息,按银行利率计算更公平,所以法院没按合同20%判(那得赔3万多),而是调到年化约5%左右(LPR加50%)。
企业该怎么做?三招防“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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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别写“天价”,参考法定标准
签合同时,违约金最好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比如货款10万元,逾期利息按银行年利率4%算,一年损失4000元,违约金最多加1200元(30%)。直接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50%”最稳妥,法院基本会支持。别像本案企业一样堆砌多种标准,反而引发争议。 -
付款条款要“细”,避免模糊表述
合同中写清“几号前付钱”“怎么算逾期”。本案约定“2024年10月底前结清”,就很明确;但没写清“逾期从哪天起算违约金”,导致法院从11月1日开始计算。建议加上:“逾期超3日,自第4日起计收违约金”,减少扯皮空间。 -
证据随时留,别等打官司才着急
南通某混凝土公司能赢,全靠发货单、结算单这些“铁证”。企业平时送货要让对方签收单,写明货物数量、日期;催款留微信记录或邮件;大额合同定期对账。别像新郑某公司一样“玩消失”——拒不到庭,等于自动认输,还多赔了诉讼费。
记住:合同不是“越狠越好”,而是“越准越稳”。合理约定违约金,既保护自己,也避免对手钻空子。下次签合同时,多问一句:“这标准合理吗?法院会支持吗?”,省下未来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