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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时证据不足将导致部分诉求被驳回-太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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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222民初54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9年8月6日,长沙某人人防防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和县某某建设管理中心签订《安徽省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4466727元,涵盖友谊安置区二期、高小安置区二期、富民家园三期等项目。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单个项目防化预埋设备完成后支付30%;防化设备送至现场(除过滤吸收器外)支付至60%;所有设备安装完成支付至90%;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支付剩余尾款。

长沙某人人防防化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太和县某某建设管理中心于2020年5月15日支付富民家园三期人防防化工程款130000元、高小安置区二期人防防化工程款170000元,于2020年7月6日支付富民家园三期人防防化工程款134400元。2024年10月11日太和县某某建设管理中心在《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申请表》中盖章同意支付高小安置区防化工程款34万元。

法院判决:太和县某某建设管理中心需支付高小安置区二期工程款343134.05元及相应违约金;但驳回了长沙某人人防防化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富民家园三期工程款的请求,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工程款支付风险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常见的企业经营风险:你干了活,却因为拿不出"我干了活"的证据而拿不到钱

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认为:"我明明完成了工程,对方就应该付钱!"但在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原告长沙某人人防防化工程有限公司之所以能拿到高小安置区的工程款,是因为有2024年10月11日被告在《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申请表》上的盖章确认;而富民家园三期的工程款请求被驳回,正是因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工程已达到"所有设备安装完成"的付款条件。

企业防范风险的实用建议:

  1. 关键节点必须"留痕":每完成一个付款节点(如30%、60%、90%),立即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确认单。不要只靠口头承诺或内部记录,一定要有对方签字盖章的文件。

  2. 工程进度要有"铁证":对于隐蔽工程(如预埋设备),施工时要拍照、录像并让监理或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可以建立"工程进度日志",每天记录并请相关人员签字。

  3. 定期发送"确认函":每月向甲方发送工程进度确认函,明确说明已完成的工作量及达到的付款节点,要求对方在7日内确认。即使对方不回复,留存发送记录也是证据。

  4. 不要忽视"小项目":本案中富民家园三期的工程款仅13万多,但因为缺乏证据,企业连这"小钱"都拿不到。金额再小,程序不能省。

  5. 违约金条款要合理:原告主张每天240元的违约金被法院调整为LPR四倍(年利率12.4%),因为约定过高。签订合同时,违约金应参考市场标准,避免因"狮子大开口"导致不被支持。

记住:在商业合作中,信任很重要,但证据更重要。你可能觉得每次都要对方签字"太麻烦"、"伤感情",但当对方拖欠工程款时,这些"麻烦"恰恰是你收回血汗钱的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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