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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东公私不分导致个人承担公司债务-太和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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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2民终506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刘某某从事粮食收购生意,2022年10月22日至2022年10月28日,刘某某将其收购的高粱出售给太和县某粮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3日、2023年1月5日,经刘某某与王某某进行结算,太和县某粮有限公司共欠刘某某高粱款1728657元。2023年1月20日,由邹某某通过银行账户支付刘某某120000元,王某某微信支付2000元,尚欠刘某某1606657元。下欠款经刘某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23年3月2日诉讼来院。刘某某为本案申请诉前保全,支付保险费3217.31元,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另查明,王某某、邹某某系夫妻关系,太和县某粮有限公司为王某某出资,于2017年6月12日成立的个人独资公司,王某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邹某某任公司监事。注册资本为600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一审判决太和县某粮有限公司偿还刘某某货款1606657元及利息,并支付保全费5000元;同时,王某某和邹某某作为夫妻股东,要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公司还不上时,他们个人也得赔钱)。二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没给任何改判机会。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必须警惕“公私不分”的大坑

这个案子看起来是简单的卖高粱欠钱,但背后藏着一个致命问题:老板把公司当成自家“钱袋子”,结果个人和配偶都得为公司债务“买单”。法院为啥判王某某和邹某某个人也要赔钱?关键就两点:

  1. 公司是“一人公司”,但老板没证明“钱是分开的”:太和县某粮有限公司是王某某自己100%出资的“一人公司”(就像个体户升级版)。法律规定,这种公司如果老板不能证明个人钱和公司钱是分开的,一旦公司欠债,老板就得个人兜底。王某某在法庭上拿不出账本、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我的钱和公司的钱井水不犯河水”,法院就直接推定:你俩混在一起了!结果,160多万债务王某某个人也得还。
  2. 配偶用私人账户收款,等于“共同经营”:邹某某虽然是公司监事(类似“监督员”),但她用自己的银行卡给刘某某转了12万货款。更糟的是,她和王某某是夫妻。法院一看:你俩用私人账户处理公司业务,明显是夫妻一起在操盘公司。这笔高粱买卖的债务,就成了“夫妻共同债务”,邹某某也得跟着赔钱。

给企业的风险提示:这不是个案,是无数小老板的“隐形炸弹”!

企业主常犯的错误,就是觉得“公司是我开的,钱放哪都行”。但法律可不认这个理——你的“方便”,可能让全家积蓄一夜归零。 别等官司打输了才后悔,日常做好风险隔离,才是真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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