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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提示免责条款需担责-太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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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222民初1119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4月12日,太和县慧某物业公司在武汉泰某财险公司处为64名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B款),保险期间为2023年4月12日0时起至2024年4月11日24时,每人伤亡责任限额30万元。保险单特别约定:被保险人雇员需为《职业分类表》中1-5类职业,若出险时雇员实际职业类别高于保单列明类别,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6月10日,经武汉泰某财险公司同意,慧某物业公司把雇员田某变更为朱某,当日生效。
2024年2月7日,慧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朱某在外派工作中意外滑倒,后脑勺着地死亡。太和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确认系工作期间意外致死。慧某物业公司向武汉泰某财险公司索赔30万元保险金,但该公司以“朱某职业类别不符”为由拒赔(未出具书面拒赔书)。此前,慧某物业公司已与朱某家属达成协议,赔偿48万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武汉泰某财险公司支付慧某物业公司保险金30万元;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企业投保时的“隐形陷阱”要当心!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职业类别不符”,实则暴露了一个企业极易踩坑的风险点:保险公司未明确提示免责条款,企业可能白花钱还担责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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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中“武汉泰某财险公司”“太和县慧某物业公司”“朱某”“田某”等名称已按规范隐去真实信息,聚焦风险本质。企业日常经营中,80%的法律纠纷源于细节疏忽,早预防早安心。